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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一)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一)④ 三、关于裁判 16、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未侵犯原告实体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保留其效力。 案例:(2015)行监字第78号 再审申请人刘文霞诉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一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中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沈中行初字第19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
2、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辽行终字第0029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文霞申请再审。 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以辽宁省教育厅未依法履行对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的安全事项检查,致使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未做到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使原告之子董权铭在校被害身亡为由,申请被告对辽宁省教育厅不作为进行复议。2014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告知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范围。原告不服,于2014年6月27日提起诉讼。
3、一审以“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一)④ 三、关于裁判 16、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未侵犯原告实体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保留其效力。 案例:(2015)行监字第78号 再审申请人刘文霞诉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一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中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沈中行初字第19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
4、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辽行终字第0029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文霞申请再审。 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以辽宁省教育厅未依法履行对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的安全事项检查,致使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未做到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使原告之子董权铭在校被害身亡为由,申请被告对辽宁省教育厅不作为进行复议。2014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告知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范围。原告不服,于2014年6月27日提起诉
5、讼。 一审以“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一)④ 三、关于裁判 16、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未侵犯原告实体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保留其效力。 案例:(2015)行监字第78号 再审申请人刘文霞诉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一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中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沈中行初字第19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6、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辽行终字第0029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文霞申请再审。 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以辽宁省教育厅未依法履行对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的安全事项检查,致使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未做到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使原告之子董权铭在校被害身亡为由,申请被告对辽宁省教育厅不作为进行复议。2014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告知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范围。原告不服,于2014年6月27
7、日提起诉讼。 一审以“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一)④ 三、关于裁判 16、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未侵犯原告实体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保留其效力。 案例:(2015)行监字第78号 再审申请人刘文霞诉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告知一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中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沈中行初字第19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
8、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辽行终字第0029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文霞申请再审。 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以辽宁省教育厅未依法履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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