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发布行政审判十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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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高院发布行政审判十个典型案例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一直备受关注。再过5个多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正式施行,给行政诉讼带来很多新的变化。不久前,省高级法院 通报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的基本情况,并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这十个案例可以从不同侧面折射出我省行政诉讼的面貌。 这十个典型案例如下:案例1  踹了村会议室大门一脚被处拘5日 过罚失当,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处罚基本案情  乐清市大荆镇油岙村村民委员会拖欠李如南工程款14.2万元,其多次前去索讨无果。2014年4月15日下午,李如南再次到村民委员会办公处索要欠款,与村支部书记发生争执。期间,李如南踹了村会议室大门一脚,导致大

2、门门锁侧边固定铁翼螺丝松动,不能正常关闭。村支部书记报警后,乐清市公安局大荆派出所派员出警至现场,当日立案,并于次日作出处罚决定,认定李如南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影响村委会正常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5日。李如南不服,起诉到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乐清市大荆镇油岙村村民委员会未能及时偿付原告工程款而引发。原告脚踹会议室大门一下,导致门锁固定翼螺丝松动,这一损害后果轻微。从纠纷发生的原因、实际损害后果等方面分析,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

3、特别轻微的情形,依法应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系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明显存在过罚失当,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撤销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乐清市公安局上诉后,在二审期间自行撤销了被诉处罚决定,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必须遵循合理原则,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行政裁量合理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过罚相当”。本案中被告在行使治安管理处

4、罚裁量权时,没有充分考虑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起因及损害后果等裁量因素,对事出有因、损害后果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较为严厉的行政拘留处罚,明显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  案 例  2  慈溪村民诉镇政府不履行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韩兴康系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村民,2013年3月26日向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一、五里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基本农田区域,并提供复印件;二、当前政府对农村村民建住房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条件;三、从2007年至今分配给五里村村民的建房指标面积,以及指标分配的落实程序、落实地点;四、从200

5、7年至今五里村已审批的建房户名单及每户获批面积、地点。该镇政府于2013年3月28日收到申请并予以受理登记。4月12日,该镇工作人员对原告作了口头告知。2013年5月初,该镇法定代表人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涉内容口头告知韩兴康到镇下属信访科咨询反映。韩兴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至其起诉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书面答复。  裁判结果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申请的情况下,针对原告申请作出答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应当依法告知原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经。对原告而言,被告工作人员的口头告知内容模糊、抽象,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

6、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这样的口头告知行为,不能视为被告依据《条例》规定作出了答复,应当认定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尚需被告调查、裁量,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作出答复。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不规范,或通过电话答复或告知时模糊不清,均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应当予以纠正。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直至原告起诉,仍未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构成

7、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案 例  3  国土局迟迟不查处违建  村民诉国土局不作为胜诉  基本案情  杨志平与杨文志是仙居县横溪镇猴山村门口溪自然村村民,其部分房屋前后相邻。2003年7、8月间,杨志平因杨文志在其屋后建房向“县长热线”投诉,该县国土局接报后,经现场踏勘后对杨文志发出停建通知书。2012年4月,杨文志开始续建,在东边间第一层圈梁上放置多块混凝土多孔板。杨志平母亲向仙居县横溪国土资源管理所投诉,该所于2012年7月4日、9月10日作出信访事项调查意见函、调查意见书,称将根据县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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