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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高院发布10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案例1-5)原创 2016-07-18 广东高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罗某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理纠纷(合同纠纷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案例精要】罗某参加公务员考试时,口袋中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据此,省人社厅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处理决定明显畸重,遂判决撤销省人社厅有关罗某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决定。广东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合同纠纷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
2、laye.com) 【提示】人事行政机关在依法、依规处理违纪考生时,应当注意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正确理解适用有关规定,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 【案情及裁判】(合同纠纷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原告:罗某被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 2011年12月3日,罗某参加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科目考试时,口袋中的手机定时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省人社厅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
3、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罗某的行为构成上述规定的“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合同纠纷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2012年3月,省人社厅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罗某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罗某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复议决定维持省人社厅的处理。罗某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
4、决撤销省人社厅对其作出的5年内禁考的行政处理决定。(合同纠纷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省人社厅有关罗某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决定。省人社厅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作弊,其针对的是考生严重违纪行为。本案考试当时,罗某虽违反规定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但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客观上不能为其作弊提供便利,也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利用手机作弊的意图,因此,罗某虽然违纪,但不属于前述第
5、七条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合同纠纷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省人社厅作出的禁考5年的处理决定明显畸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另外,省人社厅在作出对罗某的权益将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理之前,没有预先告知罗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据此,广东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同纠纷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法官点评】公务员招录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人事行政机关既要严
6、肃考场纪律,又要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考生权利,不断提高招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本案的焦点是,考生口袋中的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响铃,是否构成《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从第七条列举的各种违纪情形看,禁考5年针对的是考生作弊等严重违纪行为,而本案罗某没有作弊的主观意图和客观事实,不属于“使用”手机的情形。省人社厅照搬《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试行)》对“手机使用”的解释,认为“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闹铃响”也属于“使用”手机,处理明显畸重,违反过责相当的原则。(合同
7、纠纷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2何某某诉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行政处罚纠纷【案例精要】何某某驾驶货车与另一辆货车发生碰撞,未能及时撤离现场,香洲交警大队遂以妨碍交通为由,对其作出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何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珠海中院审理认为,何某某对交通造成之妨碍程度较轻,不应作顶格处罚,二审判决变更“罚款500元”为“罚款200元”。(合同纠纷广州律师,遇到法律问题?广州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www.chylaye.com)【提示】行政执法不能因为采用科技手段或者实施“
8、标准化”而放弃依法裁量,降低执法标准。【案情及裁判】原告:何某某被告: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以下简称香洲交警大队)2014年10月23日9时20分许,何某某驾轻型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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