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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家指导案例网www.zhidaoanli.com《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3-湖南省高院公布十三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月14日下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全省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1、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需担责——刘某某诉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2011年3月27日,岳阳市云溪区刘某某使用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自然黑”染发剂染发。在使用该产品前,刘某某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了皮肤测试,经测试,未发生不良反应。但在使用该产品进行染发数小时后,刘某某头面部发生红肿,全身发痒,后到岳阳市云溪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治
2、疗,经诊断为染发剂所致的头面部接触性过敏性皮炎。在向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2011年6月20日,刘某某向岳阳市云溪区法院提起诉讼。岳阳市云溪区法院依法判决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653.5元。法官评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对于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只需证明产品的缺陷、损害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作为染发剂生产者,应当履行保证产品没有
3、危及人身或他人财产安全的绝对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就构成了侵权责任。 2、店内用餐摔倒受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方某某诉邱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2011年12月7日下午7点左右,原告方某某与三位朋友在被告邱某某开设的火锅店就餐,期间四人一共喝了3打青岛啤酒。餐后方某某上卫生间时,被通往阁楼的卫生间台阶拌倒受伤,该台阶当时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方某某当即被送往保靖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右脚骨折,共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13298.3元。事后,双方就餐饮服务中的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3月,原告方某某诉至保靖县法院,要求被告邱某某赔偿医疗费等
4、损失。保靖县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方负担医疗费60%共计7978.8元,其余40%由原告方承担。法官评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餐饮服务部门,没有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在酒后因疏忽大意摔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3、酒店消费期间车辆被盗,酒店应担责——刘某某诉湘潭某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2011年10月16日下午,原告刘某某等五人到被告湘潭某酒店开房消费
5、。原告驾驶一台黑色丰田轿车在被告保安的指引下停放在酒店坪前公路上。晚上19时左右,原告等人开车外出吃饭,吃完饭后继续将车停在原来位置上,但未提醒保安注意。第二天早晨8时左右,原告与酒店结完帐准备离开,发现自己车辆被盗后立即报警。经湘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车至今尚未追回。经查明,被告酒店没有停车场,也没有设警示标志提醒入住客人不负责车辆保管。2011年11月10日,原告刘某某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诉讼。湘潭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湘潭某酒店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湘潭中院。经湘潭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自愿赔偿原告20000元经济损失并已自动履行。法官评析
6、:酒店对入住的客人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驾驶的车辆是在被告保安的指引下停放在酒店门前的公路上,被告既没有向原告明示其车辆不负责保管,也未警示原告停车位置存在不安全因素,故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的车辆被盗未能找回,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中途离开后再停回原地也未提请被告的保安注意,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以适当赔偿为宜。 4、未经本人同意,公民肖像权不容侵犯——安某某诉新化某漂流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2006年6月11日,安某某在休假时与朋友一起到被告新化某漂流有限公司漂流,新化某漂流有限公司为了宣传其漂流效果,请记者对漂流的游客进
7、行拍照,并从中选有安某某的相片作为门票和其他广告的宣传。2010年下半年安某某再回冷水江市,发现新化某漂流有限公司使用其2006年6月11日漂流时的照片在门票、公交车站、广场、公路两旁做宣传广告。双方多次就侵权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11年8月21日,安某某向冷水江市法院提起诉讼。冷水江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新化某漂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娄底市中级法院。2012年9月19日,娄底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新化某漂流有限公司对原告安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拆除在全国各地有关原告安某某肖像的户外广告,赔偿原告安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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