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最高院公报金融及相关案例审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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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度最高院公报金融及相关案例审判要旨(一)至(十一)2010-08-06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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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字号大中小 订阅2006年度最高院公报金融及相关案例审判要旨(一)(2006-05-1214:49:28)转载 分类:判例要旨2006年度最高院公报金融及相关案例审判要旨  一、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

5、主张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2006年第2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明确了上述观点。    2003年8月17日,原告黄颖与被告美晟房产公司签定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2004年8月16日,美晟房产公司给黄颖发出《入住通知书》,现在黄颖已办理入住手续,并已交纳所购房屋价款。同月,黄颖给被告发函反映窗外钢梁

6、一事。在美晟房产公司为预售房屋而展示的沙盘图上,诉争房屋外无装饰钢梁,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客厅外存在钢梁一事未约定。2003年6月30日,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审查批准的被告施工图中,诉争房屋外设计有装饰钢梁。现诉争房屋经验收合格,竣工图也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原告诉请被告拆除原稿窗外的装饰钢梁,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房屋是价值昂贵的不动产,日常经验法则说明,对所够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收房时一般不会轻易忽视。上诉人黄颖在一审中一再陈述,收房时对窗外有装饰钢梁一事,其已在《业主入住验收单》上

7、明确提出书面异议。《业主入住验收单》是被上述人美晟房产公司单方保存的证据,经法院要求,美晟房产公司拒不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乙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可以推定黄颖关于收房时已对窗外有钢梁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主张成立。一审认定黄颖在交接房屋时未提出异议,不符合事实,应当纠正。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8、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装饰钢梁影响窗内人的视觉感受,上诉人黄颖诉请判令被上诉人美晟房产公司承担将装饰横梁上移55厘米的责任;美晟房产公司坚称,是从整个小区的美观与协调考虑,且在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与符合建筑规范的情况下才安装这个钢梁,黄颖应顾及整个小区的利益。在美晟房产公司与黄颖签定的合同中,没有约定预售的房屋外有装饰钢梁;在美晟房产公司给黄颖展示的沙盘上,房屋模型外也没有装饰钢梁;而美晟房产公司交付给黄颖的房屋,窗外却有装饰钢梁遮挡。美晟房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安装钢梁是否

9、经过行政审批与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美晟房产公司不构成违约或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业主花费巨额资金购买房屋,注重的不是房屋外墙立面美观,而是房屋内各项设施是否有利于居住使用。只有在这一前提下,黄颖才可能与美晟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衡法酎理,不能成为保全钢梁的装饰功能,而牺牲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达到的合同目的。黄颖主张将装饰横梁上移55厘米,既有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证明在技术上可行,又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补救装饰钢梁带来的不当影响,此意见应予采纳。2006年度最高院公报金融及相关案例审判要旨(二)(2006-05-1214

10、:49:36)转载 分类:判例要旨二、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06年第2期)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中肯定了上述观

11、点。     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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