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961591
大小:3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2-01
《天津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天津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和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的,用于城乡
2、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以及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的专用资金。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全市统筹的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捷、综合施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初预算,足额安排救助资金,并结合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学习参考.....(一)中央财政补助和市、区财政按照筹资标准在年
3、度预算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二)民政部门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2%的比例提取的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三)民政部门每年从接收的社会各界非定向捐赠资金中按照10%的比例提取的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五)按照有关规定,从其他渠道筹集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五条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及《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4、津政发〔2009〕21号)执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救助对象所在单位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的参保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资金中解决。第六条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学习参考.....第七条救助对象在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期间,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在报销
5、封顶线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在基础救助比例上增加5个百分点。第八条对各区县医疗救助定点一级医院开展免收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工作的,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周转金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数于每年一季度前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拨付。第九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严格按照救助范围、方式、标准、审批程序严格使用,确保收支平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和列支其他任何费用。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年初预算,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以收
6、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当年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资金超支部分,通过市财政专项经费垫付解决。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要对本市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建立筹资标准的动态管理机制,当年累计资金结余超过筹资总额的15%时,应减少市、区两级财政的筹资标准或修订补助政策;当年资金支出缺口超过筹资总额的15%时,经市政府批准,提高市、区两级财政的筹资标准,适时调整医疗救助政策。学习参考.....第十二条市财政在财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专户下,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汇集市和区
7、县财政部门按标准安排的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第十三条市人力社保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账户,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暂存支付款项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等业务核算。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和收回医院周转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第十四条市财政每年根据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筹资标准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于年初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应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8、由市财政按季度在市与区县两级财政调度资金中归集,并拨入市级财政专户。第十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及时将救助对象最新数据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汇总相关数据,召集审核小组审议特殊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