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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9
《吉林考最新时事“限牌令”不是非法牟利工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时事政治:在杭州宣布限牌前,杭城各大汽车4S店已经铆足了劲发动攻势,宣布限牌后的5个小时更是成为他们的狂欢盛宴。本来买卖自愿的市场,不少4S店却把“令牌”当“王牌”:不执行原有销售合同、捆绑销售、坐地起价、趁乱签单。“限牌令”前,消费者本来已手忙脚乱,在车商霸王条款下,更是成为“待宰羔羊”。谁来保障他们的权益?民生政策岂能成了车商的“暴利工具”?作为一种完全放开的商品,汽车销售(专营)店,依据市场行情,优化经营结构,自由制定汽车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是,利用地方政府的“限牌令”,采取以不执行原有销售合同要挟、捆绑销售、坐地起价、趁乱签单等方式,“趁限涨价”,谋
2、取非法超常利益,显然不能按一般企业的自由经营简单视之和对待,对于这一举动的后果,也不能仅仅用追求利润最大化来解释。杭州之所以突然宣布的“限牌令”,目的当然是限堵治污等,另一个主要考量也是想尽量减少相关方面对“限牌令”作用的消解,比如突击卖车买车挂牌等。但这一民生政策却给一些汽车销售商可乘之机:一方面通过大肆屯牌屯车搞突击销售,与“限牌令”的目的相悖,一定程度上消解了“限牌令”的效果。这是在利用政策生效的空档钻政策空子,是对“限4/4牌令”的一种软抵制,是在为新政的实施使绊和添乱,是一种很不好的示范。另一方面是通过自身信息、屯车屯牌等优势,把“限牌令”当成大肆不法获利的“工具”,在短短5个
3、小时内,各相关汽车销售商“趁限涨(要)价”:一是对原来已签有汽车销售合同的客户,采取以不履行原合同相要挟,强行捆绑销售相关汽车配件,但却比市场同类商品高两三倍的价格,获取常超的配件销售利润;二是对新购买汽车的客户采取坐地起价,每辆汽车比“限价令”宣布前立马涨2万左右,同时同老客户一样强行捆绑销售配件的办法再次更多获取高利;三是趁客户急于购车入户的心理,胡乱签单浑水摸鱼多卖车,但实际签的卖车单,与客户买车的要求不符,违背客户与其签单购车的真实意愿。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
4、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属于牟取暴利;《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4/4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或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属于价格欺诈。杭州有关车商的以上销售行为,第一种明显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的价格欺诈和非法牟利行为;第二种属于违规高价的非法牟取暴利行为;第
5、三种则属于利用使人误解的合同形式诱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这些行为中,车商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和手段进行汽车买卖交易,明显超出了正常的销售手法、获利途径和获利数额,特别是相关汽车、高价配件捆绑销售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违背了客户自愿尤其是公平交易的意愿,涉嫌不正当经营牟利和市场不公。“限牌令”本就不可避免的令一部分人很受伤,而车商“趁限涨价”无疑是让他们再次被伤害。乘人之危盘剥高利,则更显可恶。只有给力执法,法律才有威严,经营者才更愿积极守法经营,消费者的利益才有保障,进而人们对“限牌令”的抵制也才会尽可能减小,以后的此类措施才会更顺利实施。杭州有关汽车销售商的不
6、执行原有销售合同、捆绑销售、坐4/4地起价、趁乱签单等行为,损害的不单是具体消费者的利益,还有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交易、健康合理的市场经营秩序。如果被坐实,就不能与一般市场的企业合法自主经营画等号,而是要保持高度警惕,有关部门甚至还需立即出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干预。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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