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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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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秦法思想之名学框架略诠摘要:在先秦名辩思潮中,名实之论乃是诸学之媒介,常为诸子论政的形式性架构。儒家的正名主义发其端绪,法家的刑名Z论曲备其详,典型代表了名辩思潮的政治化、实用化路径。儒法之名论,勾勒出从“秩序”价值到“赏刑”手段的名论脉络,且阐发了法律的“圣人制礼(或立禁)”的法起源论与“定纷止争”的法功能论,播建出屮国古代法思想的基本框架。儒、法皆“贵名之正”,无意于申说法制之“名”対社会之“实”的反映,而贵乎法制Z“名”对社会Z“实”的统制。故而,儒法Z名论不单显现了轴心时代关于法律学说共通的逻辑言说,更揭示了毫无二致
2、的“法自君岀”之本质精神。关键词:儒家;法家;正名主义;刑名论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6-0150-07一、先秦名论概述名实之论,常为诸了论政的形式性架构,故亦“常为诸学之媒介”(梁启超语)。与先秦名辩思潮紧密相联,①儒法的名实论代表了名辩思潮的政治化、实用化路径,并为法家慎到、屮不害、韩非阐扬光大。②笔者试分三路略述其谱系。英一,孔子的正名主义,逐渐发展出刑(形)名之论或称名实之论,成为后來一以贯之的法理学基础。正如胡适所说:“孔子的正名主义已含有后来法理学的种子,看他说不
3、正名之害可使'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便可见名与法的关系。”③名与实,即法律制度的静态文本与动态实践,是相分离的价值与事实,应然与实然层面。在“墨辩”中,墨家后学以“取实予名”、“志功合一”的阐释,对传统名论进行了改良,④显示了从儒家偏重“虚名”到名实相当的递嫗轨迹。⑤然而先秦名论的发展衍变,未能转向经验主义化的“重实”的法社会学观点,而是辐犊于统治术层面,缩聚为•种申韩循名责实式的“形名参同”,强调真正发挥法律制度辨别是非、观照现实并予以赏罚的实效。⑥其二,邓析被称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法家的先驱,“最著名而且也许是最有
4、趣的辩者”、⑦“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讼师”。⑧孔子要“正”的是以周礼为核心的旧“名”,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制度,故作《春秋》;邓析则以“新名”来取代“I口名”,厘定新名以变其实,从而建立新的名分制度,故作《竹刑》。⑨孔子的正名倾向政治言说秉持着自上而下回复传统权威、君权秩序的人文态度;邓析的名论关注语义逻辑着眼于自下而上建构新的规范体系与社会秩序以颠覆话语体系的技术视野。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邓析的刑名之学伴随子产公布成文法而产生,“其内容应是《商君书•定分》所说的'法令之所谓'和《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
5、之类”。⑩故梁启超说:“实则名与法盖不可离,故李悝法经,萧何汉律,皆著名篇。而后世言法者亦号'刑名B11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來看,邓析开辟的刑名之学,从形式到实质均与后来法家的思想紧密相关。慎到、中不害、商鞅、韩非皆深谙刑名之学,并以此建构其法理学说。吕思勉说:“名、法二字,古每连称,则法家与名家,关系亦极密也。……就世人之言论思想,察英名实是否相符,是为名家之学。持是术也,用诸政治,以综核名实,则为法家之学。此名、法二家所由相通也。”B12其三,稷下黄老Z学皆重名论,亦为法家刑名Z论的源泉。《管子•白心》B13中关于名实之论核
6、心命题一一“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与申韩刑名论颇为接近,皆为道法接桦之关键。《经法•道法》云:“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刑(形)名声号矣。刑(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稷下学侧重从认识论意义的层面来阐发刑名之学:一切事物都是名与实的统一,故而人们认识事物,也经历从“审其形名”、“循名穷理”到“名实相应”的认知过程。B14不过,申子、韩非虽本于黄老,受逻辑名辩思潮的熏陶,其刑名论在格调上已与“别墨”、惠施、公孙龙、黄老大异其趣,反而大冇复归儒家正名主义之政治意向。B15究其本质,儒法两家的名论是政治化的名论,抽象玄
7、奥之色彩弱而具体实践意味强。无论是“儒一墨一法”、“名一法”抑或是“儒一道一法”的发展脉络,正名主义或刑名之论最终搭建出先秦法理学的框架,也成为沟通儒法的重要桥梁。也即中国传统法理学中关于法律体系的秩序价值,法律的起源、作用、特征,以及考绩之术、刑赏之法等理论,均可归置于儒法的名论架构中予以诠释。二、从“秩序”到“赏刑”——名论的基本脉络《论语•子路》载: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8、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通观孔子的“正名主义”,并非逻辑学语境,而以社会化、政治化的言说方式,阐述了一套关乎统治秩序的礼乐刑罚与道德观念的名分标准。B16当孔子讲“正名”之时,即奠定了其名实论以“名”为第一性的本质特征——他旨在通过端正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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