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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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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體性事件刑法規制的限度研究摘要:以刑法規制群體性事件必須註意刑法適用的限度。在刑法規制的前提限度上,應註意群體性事件的性質限度、行為程度限度和參與角色限度。在刑法具體適用上,刑法規制群體性事件的典型方式是處理聚眾性行為和“祛群體性”本身。在刑法規制的效用限度上,刑法並不是解決群體性事件的完美方式,即便刑法可以達到較好解決群體性事件的目的,基於群體性事件本身的影響及其發生的多原因性,刑法隻具有最後的適用限度關鍵詞:群體性事件;刑法;限度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7030(2011)05-
2、0036・06自上個世□末以來,我國群體性事件岀現頻發態勢。據有關研究認為,從現在起至今後若幹年內,是我國群體性事件的頻發期。因某些群體性事件引發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等現狀已經脫離瞭群體性事件單純利益訴求和情緒宣泄的范圍,成為嚴重影響社會安全和正常秩序的突出問題,群體性事件中的不少行為已經達到必須用刑法規制的程度。但許多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都是因民眾的利益訴求等得不到解決而引起的,因此刑法的適用必須審慎,刑法適用於群體性事件必須有一定的限度。本文從刑法適用群體性事件的前提限度、具體適用限度和效用限
3、度等三個方面作一初步論證一、規制的前提限度並非任何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都要適用刑法來規制,而且即使適用刑法來規制也並不意味著對此類群體性事件要進行政治性解讀並以刑事性的眼光來對待。基於各類群體性事件的特性以及刑法的自身特征,決定瞭刑法在規制群體性事件上應遵循下列前提限度1•事件性質限度在2000年4月5日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中,將“群體性治安事件”定義為“聚眾共同實施的違傢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突出體現群體性事件的違法性和社會
4、危害性。中共中央辦公廳在2004年制定的《關於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意見》中稱,群體性事件是“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群眾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通過非法聚集、堵等方式,向有關機關或單位表達意願、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醞釀、形成過程中的串聯、聚集等活動”。在肯定群眾利益受損的基礎上淡化瞭群體性事件的社會危害性特征,這是群體性事件的官方表述方式。但學者的表述一般均較為中性,將其限制為有一定人數參加的、通過沒有法定依據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產生一定影響的事件。事實上,上述幾種對群體性事件的界定是基於側重不同群體性事件的
5、類型決定的。在對群體性事件的類型學研究上,已究經突破瞭傳統的政治性與非政治性、人民內部矛盾與違法犯罪等單一維度的劃分,比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兩種劃分方式,一是將其劃分為維權行為、社會泄憤事件、社會騷亂、社會糾紛和有組織犯罪類型,二是將其劃分為表現為人民內部矛盾形式的、境內外反動勢力煽動形式的以及國際沖突在國內引發形式的三種類型。這種多元劃分反應瞭不同群體性事件的不同性質,進而對不同群體性事件應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這意味著對某些群體性事件從來就不存在適用刑法的可能與必要,如北約誤炸我駐前南斯拉夫使館引起的民眾自發的
6、表達愛國熱情的群體性事件。對另外一些群體性事件而言,自始至終即具有刑法適用的可能,如境內外反動勢力煽動分裂國傢的群體性事件。群體性事件是否需要以刑法進行規制,在根本上首先是由該群體性事件的性質決定的。清晰地厘清不同群體性事件的性質,可以為刑法的適用確定罪基本的前提,有效防止刑法對某些事件的不適當介群體性事件的不同性質決定瞭刑法對其能否適用以及如何適用的根本指向,因而區分不同性質群體性事件應是刑法對其規制的首要原則。對群體性事件性質的界分可以從事件誘發的原因、有無正當利益訴求以及有無預謀性、潛在幕後組織性等方面進
7、行初步判斷。如果是具有正當利益訴求的比如農村征地、勞資糾紛等事件,在事件最初引發之時一般沒有適用刑法的可能,隻因事態的進展突破瞭正當利益訴求的手段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才會產生刑法適用的可能1•行為程度限度群體性事件類型多樣,有些群體性事件始終都不存在適用刑法的可能,而有些群體性事件隻是隨著事件的進展才產生適用刑法的必要,這就要求對某些群體性事件應關註其後續行為。在群體性事件的類型中,因征地、勞資糾紛、城市拆遷、移民安置補償等產生的維權性群體性事件尤其如此。在這類事件中,當事者一般有一定的正當利益訴求,在事發之始,
8、往往表現為以群體性多人的形式在相關部門表達自己的要求,隻是在利益訴求無法得到滿足時才會采取非法手段致使事件升級。因而除非是一開始即帶有境內外反動勢力煽動產生的危害國傢安全等群體性事件外,刑法應該關註的是群體性事件的後續行為。從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來看,其發生具有復雜的經濟、社會和制度原因,但直接的初始原因多是因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漠視引起的。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一定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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