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新刑诉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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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新刑诉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探析许兰亭石东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新刑诉法对现行刑诉法作了重大修改且实行在即,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新刑诉法仍有许多不足,本文探讨的就是贯彻新刑诉法时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庭审设置不合理,被告人应当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出庭担任过辩护人的律师都知道,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庭审屮,被告人席与辩护人席是分开设立的。由于这种分离,导致我国刑事诉讼形成了一个比较畸形的庭审模式,卞建林教授称其为“伞状式”的庭审设置。示意图如下图所示。辩护人公诉人被告人分析这种庭审设置的产生原因,笔者认为冇以下几点:第一,立法上的不合

2、理。根据我国宪法第135条Z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该要求实际上是将人民法院屮立的特性抹煞了,使得人民法院脱离了其屮立审判者的地位,成为共同控诉犯罪的一份子。导致了我国意图建立“控辩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庭审模式成为泡影,公、检、法构成了分工明确的共同打击犯罪的一条流水线。这也是该条宪法规定为刑事诉讼理论界所诟病的主要原因所在。法院、检察院共同打击犯罪的使命导致了法院、检察院在庭审设置屮的位置不可能是对立的,而只能站在一条战线上,他们共同的“敌人”是被告人,所以被告人只能孤零零地站在该“伞状”

3、底部。第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屮具有双重身份。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刑事诉讼法》笫3条乂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是国家的公诉机关。这样,在刑事案件审判屮,检察机关就具有了双重身份。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双重身份在我国口前的刑事诉讼中是相互冲突的。一方面,我国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其屮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这种对抗的前提条件是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因此,根据一般的法理常识来看,在刑事诉讼过程屮,检察机关就是一方当事人,不应该享冇比当事人更高的地位。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

4、诉讼审判过程享有依法实施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因此其又不仅仅是一方当事人。虽然根据我国的法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是检察院而非岀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但是,实际上履行监督职责的述是出庭的检察官。这种特殊的身份,使得检察院不可能同意将自己的身份单纯的定位在当事人,而与被告人一方地位平等。但是,当事人主义因素和法理的影响,又不可能将辩护人也放在被告人席上。如果将被告人放到辩护人席上,等于检察机关的地位实质上与当事人平等了,这也是检察机关不能容忍的。所以检察机关可以接受的庭审设置底线就是现在这样的伞状结构。所以,检察机关的双重身份是我国目前庭审模式的一个重耍原

5、因。第三,庭审方式改革不彻底。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引入了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一些因索,廿的是增强庭审的对抗性。但曲于我国诉讼传统、司法体制、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限制,这种改革还不是很彻底,导致了屮国现在的混合式庭审方式。龙宗智教授认为我国现在的庭审方式是中国传统和固有制度因索、现代职权主义以及当事人主义三大要索的揉合。①笔者认为这种混合式庭审方式是庭审改革不彻底的必然结果。想建立一套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方式,但是乂不愿意抛弄固有的东西,因此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态度。这种折中式的改革是“伞状”庭审设置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当然,庭审改革的不彻底

6、也与我国白占以来以“口供”为中心的审判模式分不开。我国的法律传统就是审判以发现事实真相为最高价值追求,审判中过于依赖被告人的供述,认为只要被告人承认了犯罪行为,犯罪事实就清楚了,就可以正确的结案了。因此包括审判者在内的法院、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无不想方设法地获得被告人的冇罪供述。该目的使得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不能彻底摆脱职权主义的桎梏,为了实现该目的,将被告人摆在孤立无援的位置上也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第四,被告人不享冇沉默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反而第93条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②这使得被告人在

7、庭审过程中处于诉讼客体地位。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了在诉讼屮被告人无法享冇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权利,被告人不能积极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因而很难成为诉讼主体,在庭审中只能处于“伞”状下端。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多数人对刑辩律师也是抱着怀疑的态度,甚至故意排斥、刁难律师,导致律师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不能够强化被告人的辩护权,因而被告人诉讼能力并没有因为辩护人的介入而加强,这乂在事实上加剧了被告人诉讼地位上的不平等。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想改变我国的“伞状”庭审设置,凸显我国引入当事人主义对抗制因索的进步,必须将被告人席放到辩护人席旁边,让被告人与辩护人坐在

8、-•起。示意图如下图所示。%1参龙宗科:《论我国庭审方式》,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笫91页。%1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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