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合同領域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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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合同領域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探討中圖分類號:D922文獻標識碼:A內容摘要: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裁瞭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保護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然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暴露瞭該制度的缺陷:適用范圍過窄;賠償倍數數額太低;賠償倍數的基數不合理。因此,為瞭與國外法律接軌,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我國應完善消費合同領域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明確欺詐的含義;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數額;將懲罰性賠償的基礎確定為實際損失;消費者提起懲罰性賠償訴訟時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欺詐消費者權益懲罰性賠償的內涵及我法律立法的缺陷懲罰性賠償這一術語起源於英美法,是當代侵權法中最

2、復雜、最有爭議的制度之一。因此,懲罰性賠償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王利明認為,懲罰性賠償又稱為示范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超過其財產損害范圍的一種金錢賠償。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的確認,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49條中規定的,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有以下特點:第一,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第二,消費者要證明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第三,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為其所受損失的一倍;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

3、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要求。我民事糾紛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隻有受欺詐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時,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消法》中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對於制裁經營者的欺詐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起到瞭重大、積極的作用。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該條的實踐結果卻不盡如人意,司法實踐也暴露瞭該制度在理論上的缺陷及適用中的一些問題:(一)適用范圍僅限於“欺詐”且未界定其含義從《消法》第49條規定可知,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條件。然而,現實生活中,商品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惡性行為並非僅限於欺詐行為,而且某些在生活中不具備欺詐性質的許多行為影響非常惡劣,其受譴

4、責的程度不亞於欺詐行為。依照49條的邏輯,在此情況下消費者是不能獲得雙倍賠償的,這對消費者來說極不公平。而且《消法》對於欺詐的內涵、外延均無定義,對欺詐的認定更是未置一辭。如此一來,在具體的訴案中消費者要想證明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相當困難。在當今消費者處於弱勢而經營者處於強勢的情況下•消費者要想讓法庭采信其對經營者欺詐的指控也是頗有難度的(二)賠償倍數過低導致消費者維權熱情不髙懲罰性賠償的倍數過低,導致消費者維權的熱情不高。一是我國《消法》將懲罰性賠償數額嚴格限定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由於增加賠償的金額沒有任何伸縮的餘地,僅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

5、用的一倍,因而這種不區分具體案情的規定,顯得過於僵硬,不利於打擊不法商傢,使得其在實際適用的過程中常常無法實現制度設置的初衷。因為對於那些涉及價值極大的商品的案件,以商品價格之一倍計算賠償數額顯得過於嚴苛,如汽車;而對於所涉商品價值較小的案件,一倍價款或費用的賠償數額相對於經營者之非法獲益又顯得極其微不足道,對不法商傢根本起不到懲罰和威懾的作不理”的原則,因此隻有受欺詐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時,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消法》中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對於制裁經營者的欺詐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起到瞭重大、積極的作用。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該條的實踐結果卻不盡如人意,司法實踐

6、也暴露瞭該制度在理論上的缺陷及適用中的一些問題:(一)適用范圍僅限於“欺詐”且未界定其含義從《消法》第49條規定可知,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條件。然而,現實生活中,商品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惡性行為並非僅限於欺詐行為,而且某些在生活中不具備欺詐性質的許多行為影響非常惡劣,其受譴責的程度不亞於欺詐行為。依照49條的邏輯,在此情況下消費者是不能獲得雙倍賠償的,這對消費者來說極不公平。而且《消法》對於欺詐的內涵、外延均無定義,對欺詐的認定更是未置一辭。如此一來,在具體的訴案中消費者要想證明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相當困難。在當今消費者處於弱勢而經營者處於強勢的情況下•消費

7、者要想讓法庭采信其對經營者欺詐的指控也是頗有難度的(二)賠償倍數過低導致消費者維權熱情不髙懲罰性賠償的倍數過低,導致消費者維權的熱情不高。一是我國《消法》將懲罰性賠償數額嚴格限定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由於增加賠償的金額沒有任何伸縮的餘地,僅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因而這種不區分具體案情的規定,顯得過於僵硬,不利於打擊不法商傢,使得其在實際適用的過程中常常無法實現制度設置的初衷。因為對於那些涉及價值極大的商品的案件,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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