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兼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申请书(委任方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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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申請書(委任方式適用)受文者:行政院金融監i'管理委員會主旨:茲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連同下列附件,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許可:公司名稱營業處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元整營業項目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每股面額預定指撥營運資金金額新臺幣新臺幣元整最近期每股淨值申請日期新臺幣中華民國年月日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業務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二、載明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董事會議事錄。信託業為外國銀行者,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替代之。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四

2、、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出具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下稱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所定人員資格合格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五、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應製作之說明書。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信託業為外國銀行者,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替董事、監察人之聲明書。七、最近期經會計簽證之財惡舖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八、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業務章則。九、會計師專案審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之審查報告。十、信

3、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審查報告表。十一、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十二、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以上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除財務報告外,應附具中文譯本;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均需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申請公司:代表人:(簽名或蓋章)(聯絡人及電話:說明:一、信託業經許可以信託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再申請以委任方式兼營該項業務者,得免附第三項、第五項及第九項文件;另就第六項文件,得免附董事及監察人之聲明書。二、信託業以委任方式或信託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4、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金額。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已指撥之營運資金得併入計算。三、信託業同時申請以委任方式及信託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申請書件之附件如相同者,得免附。四、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一式一份,紙張規格應以長二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適用】聲明書本人為(公司名稱)之(職稱),茲聲明本人絕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各款情事,如有虛偽,願負一切法律責任:附註: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

5、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其已充任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者,解任之,不得充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並由主管機關函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三、曾犯公務或業務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四、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本法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6、五、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六、違反信託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信託業務,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或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尚未逾三年或調協未履行。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九、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十、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或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

7、之處分,尚未逾三年。十一、曾擔任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而於任職期間,該事業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分,或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停業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尚未逾一年。十二、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撤換或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五年。十三、經查明接受他人利用其名義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十四、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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