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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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政令第16号《滁州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材行办法》己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口起施行。市长二OO八年四月三十H滁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止确、及吋、公止、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不作为、慢作为等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令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市政府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

2、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用)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止确履行规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谋行政管理工作,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抵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必须主体介法、程序介法、内容适当。否则应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行政机关及

3、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上级作出的决立、命令和部署实施行政管理。否则应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第五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第六条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应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介。第七条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冇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机构第八条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实行监察机关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政府部门各负其责的制度。第九条市监察机关负责全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丄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4、(一)指导、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二)调查、处理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过错行为问责案件:(三)统计分析本市行政过错行为的处理情况;(四)调研政府行政管理中岀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向政府提出建议。第十条市政府行政机关应设立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实施工作。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机构应山机关领导成员和专门负责监察、法制、人事工作的人员组成。没有监察、法制、人事专职人员的,由各机关视实际情况确定组成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行为投诉进行调杳;(二)审议调查报告;(三)作出处理决定

5、。第十一条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办事机构应设在本机关的监察或法制工作机构。没有监察或法制工作机构的,设在本机关办公室。办事机构主耍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政府行政机关应当足期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丄作的实施情况。W监察机关应当处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丄作的实施情况。第十三条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检举、投诉、控告,由市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办理。涉及行政处分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范围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

6、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行为责任:(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彫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三)对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四)对本级人民代农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检杳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止的;(五)对人民群众、人人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应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不回复、不解释,置之不理的;(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岀的生效裁判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七)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秤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

7、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八)对于重大口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九)防范、整治公共安全或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发生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一)滥用职权,干预行政管理相对人止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二)截聃、滞附、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管理处置国有资产的;(十三)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皓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十四)对破坏市场经济秩

8、序、妨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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