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權制度分析與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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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沉默權制度分析與模式探析摘要:沉默的權利制度作為一項古老的刑事訴訟制度,在各國立法中有著普遍的規定,存在著深厚的理論基礎和思想淵源。它作為刑事訴訟中國傢權利與公民權利關系的重要調節器,在維持刑事訴訟合理構造和保障被刑事追究者人權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應當說,沉默權制度能在世界各國國內法和國際性文件中得到普遍確立,並得到實際的推行,自有其自身的合理性,按照陳光中教授的觀點:“一個問題能夠在歷史上多年來存在著爭議,一個古老的問題在現代法律中能夠作為變革的重要內容,這本身就說明瞭這個問題的生命力以及對該問題研究的必要

2、性。”①沉默權制度作為世界各國普遍規定的刑事訴訟制度,具有“普適”的性質,但他能否適應中國這塊特殊的土壤,存在著廣泛的爭議。如何解答沉默權在中國的適用問題,是我國學者研究沉默權制度的重心和關鍵所在關鍵詞:沉默權;沉默權制度;沉默權模式一沉默權的概念人們對沉默權的討論已經持續瞭很長一段時間。然而,什麼是沉默權呢?這是我們在決定是否采用沉默權制度之前首先要明確的問題。顧名思義,沉默權就是保持沉默,不說話的權利。但是,縱觀各國的訴訟立法和相關理論,人們並沒有對沉默權作統一的規定。由於不同的文化,歷史傳統和各異的司

3、法條件,特點和環境,沉默權在各立法中有著各自的立法模式。有的是規定公民不得自證其罪,而有的則是直接規定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如美國的《美國聯邦刑事證據規則》第58條規定:“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權利”立法上如此,理論上對於沉默權的解釋也不盡一致,縱觀各方論點,筆者認為,所謂沉默權,就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針對警察❷檢察官和法官的訊問所依法享有的保持沉默和拒絕陳述的權利二沉默權在我國的立法狀態最近有的學者提出,我沒有必要規定沉默權制度,因為我國法律中已經確立瞭沉默權!認為我刑事

4、訴訟法中已經暗含瞭沉默權的全部精神,並從邏輯上,心理學上和字義解釋上進行瞭論證。②對此,許多學者進行瞭多方面的反駁我們認為,這種爭論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因為這種探討的前提是首先沒明確沉默權的本質,按照我們的觀點,沉默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刑事追究的一方有權對追訴方的任何發問,所享有的拒絕回答,保持緘默,不做任何表態或者進行陳述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我刑事訴訟法是沒有明確規定沉默權的。如果僅從我國刑訴法禁止刑訊逼供,不得進行欺詐,脅迫,誘導的訊問,單一口供不得定案等規定,就斷定我國刑訴法中包含瞭沉默權制度,這事

5、實上是對沉默權的誤解。應當說,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沉默權制度,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問題1996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時候,雖然以陳光中教授為首的學者在起草的刑事訴訟法“專傢建議稿”中,把“被告人和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寫瞭進去,但在最終立法修改時又被刪掉瞭。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仍然沿襲瞭1979年刑訴法第64條的相同規定,沉默權在我國仍然隻是理論的探討,沒有落實為立法的修訂然而,盡管我國立法沒有沉默權的規定,盡管人們對我“摸著石頭過河”的精神,已經開始瞭對沉默權的試點。這其中突出的表

6、現主要有:一是部分公安機關審訊的變化,比如武漢警方悄悄從審訊室裡摘掉瞭“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牌子;二是2000年8月,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檢察院在陳新國等人刑訊逼供一案中對沉默權的試點;三是2000年,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檢察院進行瞭《主訴檢察官辦案“零口供”規則》的試點,並於2001年2月對該規則進行瞭修正等。③三沉默權在我國的制度結合沉默權不是一項孤零零的存在,它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協調運作,沉默權在我國的確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一項系統的工程,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進行相關制度的改革,隻有如

7、此,才能促使我國的沉默權制度真正落到實處從整體看來,將來我國沉默權制度的真正確立和有效運作,需要以下配套制度和措施的完善為前提(一)改變羈押場所的歸屬,使之獨立與公安偵查機關在我國現行羈押體制下,犯罪嫌疑人幾乎無一例外地被羈押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而且偵查機關又能夠靈活掌握運用羈押期間卻幾乎不受任何外界監督和制約,基本上可以在這個封閉的權力系內根據偵察需要而隨時審訊犯罪嫌疑人,其間缺乏當事人的抗辯參與,缺乏中立的裁量,缺乏有效的救濟,是一種純粹行政化的強力自決程序•把負責偵察與負責羈押管理的人員或者部門嚴格分

8、開,實行羈押管理人員分離的制度可以使羈押管理人員對偵訊活動予於監督,有利於偵訊人員對被羈押人施以強制.要加強羈押的司法控制,縮短審前羈押期限,增強可替代性措施的適用。可考慮將羈押權交由相對中立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領導和管理。惟其如此,方可真正確立檢察機關對羈押場所的監督權威,並進而確立法院對非法羈押的司法審查權威(二)改變刑事訴訟結構,確立法院對偵查和起訴的監督主體地位從現代刑事訴訟結構的發展趨勢和規律來看,我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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