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組織權的保護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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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播組織權的保護制度探析摘要在新的技術條件下如何對廣播組織權進行保護成為爭論的焦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曾多次討論此問題,分析廣播組織權的際保護制度,並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廣播組織條約基礎提案草案》進行探討,可以為我國廣播組織權的保護提供借鑒關鍵詞鄰接權廣播組織權轉播國際公約中圖分類號G220文獻標識碼A電子計算機和現代通信手段等的出現使獲取、存儲、傳遞和顯示信息越來越容易,這一方面促進瞭信息的流動、滿足瞭公眾對信息的獲知欲;另一方面,利用信息技術盜播廣播電視節目的現象開始變得嚴重,廣播組織的利益面臨著威脅。“為響應技術發展以及

2、信息和通信網絡使用率越來越高所提出的要求而更新廣播組織的權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下設的版權及相關權常設委員會(SCCR)從1998年至2008年連續召開的18屆會議一直對此問題進行討論。確認廣播組織權的緣由、在新的技術條件下廣播組織權如何得到加強等問題都值得關註一、廣播組織權的確認及性質廣播組織權是指電臺、電視臺等廣播組織對其編制的廣播電視節目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未經許可不準復制和轉播。廣播組織權是版權鄰接權的一種。鄰接權,亦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就其傳播作品的過程中付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一般

3、來說,當作者創作出作品以後,總是希望作品能夠最大限度在公眾中傳播,從而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正是由於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作品才得以廣泛傳播,而傳播者也在傳播作品的過程就自己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享有瞭一定的權利廣播組織是指通過載有聲音、圖像的信號而傳播節目的電臺、電視臺等組織。早期的廣播組織僅指無線電臺一類的組織。後來,隨著電視技術的發明和普及,又包括電視臺的一類的組織。近年來,隨著衛星廣播技術和電纜廣播技術的普及,廣播電視組織又包括衛星廣播組織和電纜廣播組織。廣播組織權是隨著廣播技術和電視技術的發展而

4、產生的權利。大體說來,廣播組織編排和播放節目。要付出兩方面的投資和勞動。一方面,廣播組織要使用他人制作的和自己制作的大量錄音制品。其中,使用他人的錄音制品要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自己制作錄音制品也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資金。另一方面,廣播組織又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勞動,竭盡全力組織稿件和編排節目,以求最大限度地吸引聽眾和觀眾廣播組織通過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創造出來的是“媒體產品”,媒體產品不是作品,它不是對於思想觀念的表述,隻是將作品呈現給社會公眾的一種方式或形態。通過這種方式或形態社會公眾可以更好地瞭解和接受作品。廣播組織權的主體在向公

5、眾傳播作者的作品時,通過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改變瞭原作品的表現形式,因而有必要給予保護。可以說,作品的傳播者不僅僅是簡單地重復或再現作品,而是在對作品進行再創作。對廣播組織權的保護實質上是對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的保護廣播組織權的際保護制度在無線電技術、衛星廣播技術發展時期,廣播組織權的提出主要是針對“海盜式”的電臺和電視臺,因為這些組織往往以直接播廣播組織編排播放的節目為手段去贏得利潤。無線電廣播市場,尤其是衛星轉播市場是世界性的,日趨嚴重的信號盜版問題也是世界性的。在德國和澳大利亞等某些發達的市場,信號盜版的水平不超過1%,而英國

6、等其他一些國傢,估計為10%左右。廣播組織和其他一些傳送商業節目的組織早就對信號盜版問題有所抱怨,認為廣播組織已有的國際保護框架顯然不足以有效防止這類盜用現象。這樣,如何保護廣播組織的投資和勞動,以及由此帶來的經濟利益,突出地擺在社會公眾面前有關廣播組織權利保護的制度誕生於20世紀60年代。1964年40月26日國際社會簽署《保護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以下簡稱《羅馬公約》),該公約第13條對廣播組織的權利做瞭如下規定「廣播組織應當有權授權或禁止:(1)經他們同意而制作的他們的廣播節目的錄音或錄像:b根據第15條

7、的規定。而制作的他們的廣播節目的錄音和錄像,但復制的目的不符合該條規定的目的;(4)向公眾傳播電視節目,如果此類傳播是在收門票的公共場所進行的。行使這種權利的條件由被要求保護的締約國的國內法律確定。”該公約規定廣播組織享有的轉播權、錄制權、復制權和向公眾轉播電視節目的權利,這後來成為多數國傢國內法律的范本。加入該公約的成員國承諾至少給予國內廣播組織和其他所有加入該公約國傢廣播組織第13條規定的最低限度的保護,事實上,許多國傢給予的保護超過瞭這個最低限度。《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瞭三條基本原則:最低保護水平、國民待遇和最惠

8、國待遇原則。在其第14條第3款也強調瞭對廣播組織的最低保護「在沒有得到廣播組織的授權時,廣播組織有權禁止下列行為:錄制、對錄制品的復制、通過無線廣播手段重新播放,以及通過電視播放將同樣的內容向公眾傳播。”該款還指出:“如果締約方不授予廣播組織這樣的權利,則應該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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