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

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

ID:46838855

大小:6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8

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_第1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_第2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_第3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_第4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刑法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是食品安全领域立法的重要进步和创新。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目的适用前尚欠成熟,需要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在立法与司法、行政与刑事上真正“无缝对接”,使本罪成为悬在食品安全监管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还食甜一个安全,给公众一个放心。关键词:食品监督渎职罪;立法;刑罚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甜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

2、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出台前,司法机关在办理食品渎职案件犯罪时,根据犯罪主体身份和犯罪情节不同,按普通渎职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不具有专门性、针对性的罪名来处理。2011年出台的《修正案(八)》正式增加规定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为惩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实践中,由于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本身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查处难,加上本罪立法标准尚无,入罪门槛较高,所以几乎被束之高阁。+①多地检察机关在查办食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时,最后基本仍以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

3、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罪名立案查处。《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除了深圳、河南和江苏等地查办了零星几起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外,全国鲜冇涉嫌食甜监管渎职罪的案例出现,适用率相当低,基层检察院中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与社会发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数量相距甚远。+②要改变这种现状,有五个问题值得注意。一、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观念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并非总是同时发生,如果一定要等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才対监管者的渎职行为施以刑罚,既不利于有力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也不利于打击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同时,由

4、于食品安全后果的潜伏性、分散性以及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后果的原因的竞合性,无法对这些渎职后果隐蔽、分散的渎职行为进行规制,但这些危害又确实存在。+③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刑法的预测、指引作用,建议吸纳风险刑法的合理因素。风险刑法是以未来预防为导向的刑法,刑事政策的考量成为主要依据,将罪责原则建立在刑法的预防功能上。引进风险刑法的合理理念,可规定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将公众安全置于危险状态,虽未产生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结果,但是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就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渎职犯罪。二、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5、,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④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探讨因果关系时,除了考虑木罪犯罪构成的整体框架,还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罪名特点进行判断。相对其他犯罪的因果关系强调直接性与必然性,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具冇某种“间接性”的特点,即客观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必然是行为人的渎职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由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有关的他人行为或者客观事件的发生所直接造成。+⑤正是这一特点才有必要运用监督过失理论,扩大因果关系链条。只要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引起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造成,并不影响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确立。同

6、时,也要注意避免因扩大犯罪圈而导致无辜者受到刑法非难。在认足监管人员的责任时,必须要从行为人的“预见义务”、“预见能力”以及“结果回避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审慎分析,+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采用“从农出到餐桌”的分段监管模式,涉及环节多、彳亍业多、部门多,标准多,因果关系复杂,存在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情况。因此,应全方位考察和分析原因,在事实层面运用因果规律认定造成危害结果的所有条件,避免遗漏相关渎职行为人的责任,然后将其融入本罪犯罪构成和具体案情内,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实质性判断,以确定因果关系。+

7、⑦三、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未遂形态《修正案(八)》对“食甜监管渎职罪”,只规定了犯罪完成形态,没有规定犯罪未完成形态。作为结果犯,木罪的既遂是指食品监管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学者提出:“刑法中的渎职罪,其罪状叙述里规定的结果要索或情节要索,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应属于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非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但在特定情形下,即排除刑法第13条他书'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渎职未遂,不认为是犯罪;具备一般未遂犯的条件;具冇追求较大危害结果的确定性故意的条件下,行为人以法定结果

8、发生为追求目标,即使最终未实现该法定结果,也可以成立犯罪未遂。”+⑧对此观点,笔者也表示赞同,本罪属于特殊渎职罪,当行为人着手实行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