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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代中国审检关系探析[摘要]近代中国审检分立司法体制的建构始自清末司法改革。在近代中国,审判与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先后存在过审检合署制、审检分设制与检察官配置制等几种模式。在职权配置上,基于分权与制约的原则,近代中国审判与检察机关之间既有因控审分离的制度设计而相互独立的一面,乂有出于防止司法滥权的目的而相互制约的一面,其中尤以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为重心。[关键词]近代中国司法改革审检分立审判监督〔中图分类号)K25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7)06-0114-07审判与检察分立,是当今世界
2、各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架构。从西方司法发展的历程看,这一体制是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分权制衡原则与人权保障理念被引入司法,催牛了负责指控犯罪并制约审判的现代检察机关。在我国,审检分立的司法体制肇始于20世纪初的清末司法改革,民国成立后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与西方审判体系先于检察制度独立发展的历史不同,传统中国政刑合一,不仅没有检察制度,也无独立的审判体制。这一历史特征决定了近代屮国审判与检察的关系有别于西方体制,即更注重检察与审判的制衡。时下的法制近代化研究多着眼于近现代司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或着力描述近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关于审判检
3、察制度的专门研究既不多见,已有研究复限于制度介绍,对于审判与检察之关系的内涵与演变,则少有论及。①审检关系是审检分立司法体制的核心内容,不仅关涉审判与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角色、在司法体制中的定位,更关乎司法民主原则与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止处于关键时期,回顾近代屮国审检关系的历史,对于正确把握我国司法体制的未来发展,不无意义。一、清末司法改革:近代中国审检分立司法体制的创设据学者考证,屮国的诉讼与刑事司法起源于尧、舜时代,距今己有约4500年历史。[1](P17)在漫漫历史长河中前起后继的各专制王朝,虽其司法制度亦因时而异
4、、各具特点,但基木的运行机制却是一脉相承,即行政与司法合一,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古代屮国,虽然在屮央和地方都设冇专职司法官,但在中央,三省六部的官员可以直接参加重大案件的审理,清代的“九卿会审”大部分都是受皇帝指派的行政官员,而处于权力金字塔顶层的皇帝则既是立法者又是最高法官;在地方,司法官员只是行政官员的辅佐,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行政官员亲自审理案件,并握有对案件的裁判权。正如曾任清末修律大臣,后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的伍廷芳所言,中国司法“向昧夫独立之一理,循二千馀年之专制,举立法、司法、行政Z鼎立三权于一手,屮央如是,各省亦如是”。[2]
5、(P593)这一切都清晰地反映了行政对司法的全面干预乃至直接控制。日本学者滋贺秀三也指出,虽然“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与现代行政法和刑法一致的法律”,但“不像现代西方那样,司法和行政权力分离”。[3](P16)一语道出了传统中国与近代西方司法体制的根本差异。这种司法与行政不分的集权体制使司法机关沦为附庸,助长了行政专横,妨碍了司法官依法审判,因而在西学东渐,特别是严复通过翻译孟德斯鸠《法意》而引入近代资产阶级分权理论后,遭到近代中国启蒙思想家的猛烈批评。在严复看来,行政与司法不分不仅是产牛司法腐败的罪魁,也是造成整个社会矛盾的祸首,要摆脱困境,
6、必须学习西方法制,实行三权分立,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开,独立地进行审判。[4](P427)维新思想家康有为、梁启超也对“乾纲独断”、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专制体制提出了批评。康有为在上光绪皇帝书屮,力陈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法律原则对于当时中国的意义,指出:“近泰西政论,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5](P214)梁启超认为:“尚自由Z国,必设司法Z制,使司法官吏无罢黜Z患者,何也?盖司法官独立不羁,惟法律是依,故不听行法各官指挥也。”[6](P98)因此,必须彻底改革中国传统司法体制,建立近代民主司法制
7、度。与此同时,清廷派赴西洋考察政治的大臣们回国后,也极言行政与司法分设的重要性,纷纷奏请朝廷改革司法。奕?恋热嗽谖?收前述思想与考察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方案:“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立法当属议院……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司法之权,则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Z,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7](P462-467)西方司法独立原则对清末司法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催化作用。1906年11月,清廷下“厘定官制”谕,改刑部为法部,专任司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学审判。[7](P471)官制改革启动了清末司法改
8、革进程,从体制上宣告了传统行政官兼理司法制度的灭亡。而大理院筹设伊始,并无前例可循。为此,军机处、法部、大理院于1906年会奏的大理院官制折认为,各国通行的立法例是,与审判机关相对应的必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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