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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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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關於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依法任免國傢機關工作人員,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實現人民當傢作主管理社會和國傢事務的重要途徑和手段。但就目前情況看,這項職權的行使與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還存在著一定的距離。一、對黨管幹部和依法任免的認識不到位。由於法律對人事任免的程序未作明確規定,在黨管幹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結合上容易出現偏差。人大工作是一項程序性要求極高的工作,而人事任免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更為嚴格。一般來說,人事任免工作要經
2、過黨委推薦、“一府兩院”提名、常委會決定三個階段。從人大常委會內部工作來說,也要經過黨組研究、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和社會公告三個階段。可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人認為既然是黨管幹部,黨委提名推薦的人選,特別是一些重要職位的人選,黨委組織部門都作瞭嚴格的考察,又經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人大理應無條件接受,否則就是沒有貫徹黨委意圖。加上人大任免時對幹部人選缺乏充分瞭解,表決的依據主要來自組織部門提供的文字材料,往往是黨委提名的幹部基本都能順利通過,久而久之,人們心目中自然會把人大依法任免單純看作“橡皮圖章”「履
3、行法律手續”。在進行人事任免表決中,隻註重瞭和黨委保持一致,而忽略瞭依法辦事。二、任免前對被任命幹部調查瞭解不到位。黨委在向人大常委會推薦人選時,往往是在常委會會議召開前很短的時間,甚至一兩天前才向人大常委會通報。這樣,常委會審議時僅憑提請人對擬任幹部的簡略介紹,這些材料一般比較籠統抽象,不能全面如實地反映有關人選的全貌,常委會組成人員很難對擬任幹部有全面的瞭解,表決時難易作出準確判斷。三、人大機關自身建設與任免權的充分行使還不適應。一是沒有固定的人事任免機構設置,難以系統地、經常性地搞好人事任
4、免和監督。雖然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瞭人事工作委員會或人事(代表)工作辦公室,但其工作開展沒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工作方式、方法受局限,難以發揮在任前考察知情、任後跟蹤監督的作用。二是人大自身活力不足。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主要是從黨政等機關領導崗位上轉來的,雖然有相當部分領導幹部德高望重,也能自始至終盡職盡責,但最終難免給人一種'‘人大是老幹部的安置機關”的形象,個別幹部會因此產生"船到碼頭車到站”「準退休啲情緒,工作熱情不足,使得人大常委會工作缺乏活力。因此,在任免工作上'順其自然”,誰也不得罪;
5、在人事監督上,認為自己是“過來人”,也工作不瞭幾年,“多栽花少栽刺”不必要與人為難,形成任免走過場,監督缺乏力度的現象。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如下幾點建議。一、正確處理黨管幹部與人大依法任免幹部的關系。向國傢權力機關推薦重要幹部,是實現黨對國傢事務的領導,維護和鞏固執政黨地位的重要組織保證,也是黨管幹部原則的重要體現。依法任免國傢機關工作人員是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是實現人民當傢作主的內在要求。黨管幹部與人大依法任免既存在差異,又有共同性,是辯證統一的關系。二者雖然在形式上不同,但其本質和用
6、人標準、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瞭挑選合格的公仆。要實現二者的統一,關鍵在於加強和改善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一方面人大常委會在行使人事任免權時,要充分尊重和相信組織的推薦,充分理解黨委的意圖;人大黨組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確保黨委意圖的實現。另一方面黨委要按照憲法、黨章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凡屬法律規定由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一般不要提前對外公佈,更不能未經人大常委會任免就提前到職或離職;對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同意的人選,不要硬性要求人大常委會通過;對人大任免的幹部不要頻繁調動。二、完善人事
7、任免程序。1.加強對擬任人員的任前瞭解。對擬任人員的瞭解權(知情權),是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前提。任前瞭解不是直接考察幹部,這一點中央有明確規定。《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傢機關推薦領導幹部的若幹規定〉的通知》指出,地方人大常委會“不要設立考察幹部的專門機構,也不宜采取組織、人事部門那種考察幹部的方式去直接考察幹部。”但''需要瞭解由它選舉或決定的幹部的情況,可以要求負責推薦幹部的黨組織或提名人介紹,也可以通過審議工作報告、視察工作、依法質詢等方式進行。”在人事任免過程中,首
8、先是提請任免人名單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人大常委會,保證人大常委會有充足的時間瞭解擬任免人員情況,不搞盲目表決。其次是要搞好擬任幹部的任前調查。其具體方式,一是常委會派人參加黨委組織部門對擬任人員的考核;二是人大常委會派人到擬任人員所在單位聽取基層幹部和群眾的意見,也可以逐步推行擬任幹部公示制度,由組織部門或人大常委會在任命前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佈擬任人員名單,征求群眾對擬任人員的意見,並對檢舉揭發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三是要求擬任人員作供職報告或述職報告,瞭解其過去的工作情況和今後的打算;四是對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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