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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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摘要:2006年最新頒佈的《企業破產法》並未賦予自然人以破產能力,然而現實生活的實例驗證瞭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賦予自然人以破產能力符合破產法發展趨勢和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構想,我們應該更多地從制度層面去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使該項制度盡快在我國運行關鍵詞:自然人破產;必要性;重要性;制度構建中圖分類號:DF5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2-0160-02一、自然人破產制度構建的必要性分析(一)建立市場經濟主體平等地位的要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

2、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大量的商業資本湧入市場,眾多類型企業、商自然人占有市場的比例不斷增大;公民消費信貸的比例逐步上升,信貸消費的形式不斷增多,自然人出現資不抵債的現象日趨擴大化。自然人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在出現破產原因時也應賦予其破產申請權,隻有這樣,市場經濟主體地位平等原則才能得到貫徹和落實(二)健全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需要我國最新出臺的企業破產法並未賦予自然人以破產能力,但是2008年的汶川地震使得人們開始重新審視自然人破產制度確立的必要性。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僅有民事訴訟法23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3、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實踐中,公民是否生活困難而無力償還借款、是否喪失勞動能力通常是比較容易確認的。但是,我們無法預見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是否將來也無財產可供執行。該條規定在實踐中很難得到適用,因此,應當健全破產法的相應規定,彌補法律出現的漏洞(三)實現破產法立法價值的需要破產法的演進過程體現著一種立法價值的變動。古代破產法誕生之初,實行的是債權人本位,債務人處於任人宰割的地位。到瞭近代,破產法有瞭進步,人們開始關註債務人的利益,主張

4、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同樣給予保護。進入現代,人們不但關註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同樣開始關註社會利益,破產法實現瞭科學發展。我國破產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不可否認的是,將自然人排除在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以外,並不能很好地實現破產法的立法價值,相反會損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首先,排除自然人的破產能力不利於對債務人給予救濟。當債務人喪失償債能力時,不賦予其進入破產程序的資格,債務人一旦陷於財務困境,無法通過其

5、他途徑解決這種債務危機,便失去瞭東山再起的機會,這尤其對於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來說有失公允。其次,這也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因為債務人一旦陷入財務危機,沒有破產程序予以適用,那麼隻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的強制執行程序予以解決。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奉行的是誰先申請執行,該債權人的債權將優先得到滿足,順序在先的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終止以後,債務人的財產往往所剩無幾,其他本應平等受償債權人的債權便很難獲得清償,從這一意義上說,這對於本應具有平等受償權的債權人是極其不公平的、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可行性探討(一)自然人破產制度的理論基礎民事

6、權利能力《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1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此處的公民即為自然人,和法人相對。臺灣學者陳榮宗認為:“債務人雖有不能”、“自然人均有破產能力,即使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亦不因其無行為能力而有所不同,該破產能力之有無以人之權利能力為基礎。”此種觀點為很多學者所認同。由此可以看出,作為自然人破產能力建立的理論基礎—民事權利能力早已在我國法律中予以確認(二)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實踐基礎個人財產隨著我國改革開放

7、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長足發展,自然人財產呈現出多樣性,如房屋、儲蓄、車輛、知識產權收益、偶然性收益等等。自然人財產呈現出權屬不清、權限不明的現象,如個人財產與傢庭財產權限不明、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權屬不清等等。但是物權法的出臺很好地解決瞭這一難題(三)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外部條件個人信用制度、社會保障1.個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資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資料和行事規則。具體而言,它應包括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個人信用評估制度、個人信用風險預警制度、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8、和個人信用風險轉嫁制度。個人信用制度與自然人破產制度二者是一種相互促進的關系。一方面,個人征信系統的逐步完善為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提供瞭很好的溫床和土壤,傢機關可以通過查詢個人征信系統中該債務人的相關信息來確定是否準予該自然人破產,以便對誠實而不行的自然人給予救濟;當然也可以通過查詢該債務人的相關信息確定債務人的信用等級,對惡意債務人給予懲罰,如在征信系統中做出不良記錄等等。另一方面,破產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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