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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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作者:陈茜发表时间:2014年“月)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以事前弥补产品缺陷的方式减少损害的发生,从而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当务之急是如何实施召回措施并进一步完善召回制度。文章从产品召回方式入手,以“毒胶囊”和呵口可乐含氮'事件为例,分别介绍了不同方式下的“召回难”现象,同时,通过具体分析主动召回、指令召回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对''召回难”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完善相关召回制度的法律建议。产品召回;召回方式;召回难;主动召回;指令召回刖吞丰田、通用、日产等著名汽车

2、厂商陆续宣布召回问题汽车,我国发生的三鹿奶粉、可口可乐“含氯”和"素胶囊”等产品安全事件,一时间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当前社会问题的重中之重,“召回难”问题随之引发了各界的高度关注。一、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产品召回的概念和特点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产品召回具有以下特点:1•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生产商;2•产品召回的根本原因是存在

3、产品缺陷;3•召回的程序严格;4•产品召回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除缺陷产品对人身、财产及环境造成的安全隐患。(二)产品召回的方式美国作为世界第一个正式确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国家,与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相比,我国还有较多不足,突出表现在产品召回的方式上。1•美国的产品召回方式美国的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另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前者在召回形式上表现为“自愿”,在召回公告中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生产企业同为实施主体,一律对外宣称“自愿召回”;所谓“强制认

4、证”,是指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之后所有责任由企业承担。因此,该召回方式看似“自愿”,实则“强制:而后者恰好相反,是指市场准入的门槛相对较低,但进入后的管制却极为严格,一旦证实进入市场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则立即进行封杀并召回。2•我国的产品召回方式我国产品召回制度首次确立是于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其第9条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规定进行”,可见,我国的产品召回方式分为两种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

5、。(1)主动召回指确认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产品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并及时实施召回的过程。即厂商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主动对其制造的缺陷产品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收回等,仍无法解决产品存在的缺陷时,厂商则可以采取召回方式来消除缺陷产品给公共安全带来的隐患。(2)指令召回笔者认为,我国的“指令召回”与其他国家的“强制召回”不同「强制召回”指在厂商发现产品存在危险应主动召回而仍不加以处理时,主管机关可强制厂商回收商品。此时厂

6、商不仅要承担主动召回时所要承担的一切责任,还要受到未主动召回而应有的惩罚。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国外普遍规定'强制召回啲方式都是为了解决厂商在应当主动召回时不召回的问题,重在体现“强制”二字。而我国虽然规定了类似于强制召回的指令召回,有关部门的初衷也是确立强制召回方式,但实际上我国所谓的“强制召回”仅仅停留在“指令”层面。二「召回难”现象的现状分析(-)主动召回的实施现状从2012年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在节目《胶囊里的秘密》中最初曝光的“毒胶囊事件”可以看出,事发后修正药业的态度有所转

7、变,并最终作出主动召回的决定。这一召回决定也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一方面是消费者的质疑。公众认为修正药业采取道歉和召回的态度是因为有关部门和舆论的压力,并且该公司并未对公众作出说明,也未提出证明其已召回产品的证据。另一方面是巨额的召回成本。对修正药业而言,作出主动召回的决定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其199件产品牵扯其中,据有关人士估计,单就问题产品的召回就需要花费极大成本,极有可能使这家行业领头羊的企业面临倒闭,但不召回又难以解决对消费者造成的安全隐患,消除事件引发的恶劣影响。这是仅凭一家企业根本无法解

8、决的难题,作出一个召回决定并不难,困难的是如何具体实施并均衡各方利益,并把各项损失都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指令召回的实施现状可口可乐“含氯”事件也是一起广受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2012年4月16日,经媒体报道披露,可口可乐山西饮料公司员工向记者爆料,因管道改造致使消毒用的含氯处理水混入公司9个批次价值约500万元左右的121058箱可乐产品中,并且已有76391箱被当作合格产品销往市场。笔者认为,事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对已流向市场的76391箱问题产品如何处理。结合前述内容可知,可口可乐的这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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