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事不再罚”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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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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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一事不再罚”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论“-•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较为笼统,导致其在行政处罚实践运用中存在诸多困难。本文借鉴刑法学的“罪数”理论,从起源和现实意义、要索分析及事数处理、法条竟合的处理等三个方面积极探索“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实质,并对如何在行政处罚中正确运用该原则进行简要探讨。关键词:非典型性一事事数处理不再罚法条竞合“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Z—的概括性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2、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此项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体系屮正式确立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笼统性以及行政处罚实践的复杂性,致使行政主体在适用该原则时存在较多分歧。如何正确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有效制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过罚相当,是当前行政法学界应着力思考的问题。为此,木文拟対“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起源和现

3、实意义“一事不再罚”是-•项古老的法律原则。外国学者对“一-事不再罚”的最早起源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其是由古罗马共和国吋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演变而來。“一事不再理”即是对于当时法院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特別规疋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处理。这个原则适用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冃的在于防止难以执行和明显不公的情形出现并防止法院対同一案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和兀矛盾的裁判等。二是认为“一事不再罚”源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双重处罚禁止”规定,这条规定后來被德国的《基本法》(第103条第3款)和日本

4、《宪法》(第39条)所继受。它是指任何人不能因为一次行为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处罚,最初只是适川在刑法领域。后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政府的行政管理H标和理念发生了转变,更加注重控制政府公权的扩张,为了防止行政处圖权的滥用,西方国家行政处罚领域也渐渐引用了“一事不再罚”的立法理念,主张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和同或不同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一事不再罚”是限制权力扩张、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产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确立具在行政处罚屮的原则地位对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具有突岀的现实意义:第一,“一事不再罚”是法之安定性原

5、则的要求。法Z安定性原则在理性法治社会的建构中被人们充分认识并赋子了重要地位,如果为了在实体上对违法相对人进行相当的制裁而不断开启处罚程序必然导致民众对法行为可预测性的丧失,导致公众丧失对国家决疋权威的尊重和服从。第二,"一事不再罚”是对价和比例原则的耍求。行政处罚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其实施应与违反行政法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度、再犯的口J能性以及行政处罚所要达到的冃的之间成止比。相对人违法的行为已受国家处罚相当于个人已为自身侵犯公权行为承担责任,从对价原理和平衡功能出发,国家不应再次启动处罚

6、程序,否则必然造成公权与私权利益的严重失衡。第三,"一事不再罚”是诚实信用和信赖保1护原则的需要。诚实信川原为私法领域的一项道德性准则,但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说法,民众与国家间实质上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国家本为民众而生,行政处罚的实施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已受行政处罚相对人完全可以从信赖国家善意行使公权的角度,和信国家不会就同一违法行为再行追究,这也是国家民木、文明、和谐楮神在行政处罚领域的重要体现。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要素分析及事数处理要合理运川"一事不再罚”原则,正确理解其内涵实质十分关键。从《行政处罚法》第24

7、条的规定来看,立法仅就“一事不再罚款”作出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远不仅如此局限。正所谓“真理不辨不明”,结合“各家”之言,笔者试对“一事”和“不再罚”这两大要素的认定及事数处理进行归纳分析,从而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实质。(一)何谓“一事”所谓“一事”,也称“同一违法行为”,目前理论界对其主要有“法律规范说”、“违法事实说”和“构成要件说”等3种解释。笔者较为赞同“构成要件说”,其表述虽然较为晦涩,但以-•种综合的思维解决-事与多事的区分问题,相对于以规范或者事实

8、等单一或局部的内容作为判定标准史具科学性。该学说的基本观点是同一违法行为是指符合行政处罚同-•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同一•违法行为”不是事实性的而是法律性的,不是单一的事实而是各项关联事实的总和。根据“一事”的“构成要件说”,典型的“一事”与典型的“多事”在区分上并不因难,但是对非典型性的“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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