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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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摘要】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法学界所公认。什么是"一事”、什么是“再罚”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具体的内容体现,也有不再处罚的例外。【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不再罚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54-01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渊源对于"事”的理解。我们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行为,一种违法行政处罚法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简言之,判断是否属于重复处罚的关键在于确认所谓的

2、“事”是不是一个行为。我们可以参考一下犯罪构成理论,构成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那么要认定一个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也应当具备以上的四要素。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遵守,目前看来是不到位的,因此产生了许多一事多罚的现象。有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有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是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延伸,而非源自过罚相当的要求。'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是一个强制性的程序性原则”。关于一事多罚的形成的原因及建议,有的学者认为,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这种情况,行为人只该被处罚一次,任何形式的第二

3、次处罚都是不应该的。在实践中,对这种情况进行再次处罚的也并不少见。纠其原因主要是滥用职权、越权处罚和执法人员对法律认识不足。例如某人被处罚后,处罚机关以其认错态度不好再次处罚。这种再次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违法事实。理解这

4、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二、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再罚如上所述,同一个违法行为对行政法规范的违反会出现三种情况。对于前两种情况,即一行为违反一规范,由一个主体管辖,一行为违反一规范由两个以上

5、主体管辖,适用一事不再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罚两次或多次。学术界的看法比较一致。分歧比较大的是第三种情况,即“规范竞合行为”或者说“竞合违法行为”。不在罚即不得处罚两次或两次以上。对此没有太多争议。理解不尽一致的是这里“罚”的涵义和范围,尤其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关系问题。有学者认为,这里的"罚”是指行政处罚,并不排除其他法律责任,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是不能互相代替的。这里重点分析一下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关系问题。可见,在实践中实现这一原则,需要完善行政处罚的立法,需要多种具体制度和措施配套实施。对于一事能否再罚,目前能够直接找到的总则性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

6、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此项规定以法律条文形式确定下来,即确定了对属于一个主题管辖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或多次行政处罚。有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存在的主要理由是行政法生活安定的需要;对价和比例的要求;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的需要。三、一事不再罚的例外第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行政机关认为原行政处罚不当,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第二、行政处罚的并处。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规规定,该法规规定同时施罚主体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罚款,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亦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三、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并处。执行罚是对拒不履行法定

7、义务的人,由主管行政主体采取连续罚款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第四、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由有权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实行多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不受一事不再罚的限制。第五、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违反同一种行政法规范的,可以由行政主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每一种违法行为均应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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