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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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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残疾儿童权利四原则探析论文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完全平等保障原则;满足特殊需求原则;反对歧视原则;禁止暴力、剥削与虐待原则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贫困既是残疾的原因,也是残疾的结果、《公约》以相当多的条款列明了他们的权利、完全平等原则并不排斥对残疾儿童的特殊保障、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当免费为他们照料、门性福利机构的救助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残疾儿童从童年向成年的转型过程复杂而困难、残疾儿童受到的歧视和排斥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两种形式、残疾青年能够成功就业的机会远低于非残疾青年等,具体材料请详见。摘要:残疾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
2、原则有四项:(1)完全平等保障原则。法律对丁残疾儿童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应当全面而且充分,应当让残疾儿童全部享有其他儿童享有的权利。(2)满足特殊需求原则。为了使残疾儿童的权利得到实现,必须在各个方面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应当有助于残疾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3)反对歧视原则。残疾儿童受到的歧视和排斥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两种形式,必须在法律制度上加大对弱势群体中残疾儿童的保护力度。(4)禁止暴力、剥削与虐待原则。残疾儿童极易遭受暴力和侵害,应当培训专业人员来加强保护。关键词:残疾儿童/保障/法律原则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
3、统计,世界上大约有10%的儿童和青年(人约2亿人)患有感官、智力和人脑健康损伤,其中人约80%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大约四分之一的家庭有一个与之关系密切的损伤成员。至少有2.5%的0~14岁的儿童患有从轻度到重度的感官、肢体和智力损伤。这些数据告诉我们:儿童先天或遭受损伤并非罕见和不正常,我们应当做的是如何维护和保障好他们的权利。一、完全平等保障原则残疾儿童的成长常与排斥、歧视和蒙受耻辱相联系,他们经常被隔绝于社会之外,被视为施舍的对象。这不仅影响对残疾儿童的理解和待遇,阻碍残疾儿童进入社会、发挥自身潜能,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对残疾
4、儿童权利的认可和保障。贫困既是残疾的原因,也是残疾的结果。世界银行估计,残疾人占最贫困人口的五分之一,世界上1.2亿残疾儿童生活在贫困之中。他们难以得到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如食物、清洁用水、衣服和住房。这当中很大一部分原因便是残疾人及其家庭遭受社会排斥。家庭成员中有残疾儿童往往成为这些家庭的超常负担,加重了家庭的贫困,而社会性歧视又增加了这些家庭和残疾儿童的贫困和痛苦。要在一般意义上接受残疾儿童也许并不难,尤其是给他们贴上弱者的标签并以慈悲之心同情他们。但这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对于“你们怎样教肌肉萎缩症孩子”这样的问题,法国4
5、8个患有肌肉萎缩症的孩子的回答是:“尽管我们患有同样的病症和同样的残疾,看护我们的人不了解我们之间的许多不同。我们想告诉照顾我们的成年人,我们是48个不同的人,不存在一个被称为肌肉萎缩症的人格类别。”[1]因此,法律对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应当是全而而且充分的,其出发点和归属都应当是让残疾儿童全部享有其他儿童享有的权利。正如J.D.沃尔芬森所希冀的:“如果发展要将受到排斥的人带入社会,那么残疾人就应进入学校、立法机构参加工作,乘坐汽车,观看戏剧,以及参与其他一切非残疾人视为理所当然的活动。[2]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联合国在
6、二十多年前就提出将对残疾人的看法从慈善、医疗和社会对象转变为将其视为权利的主体,残疾人有能力在自由、知识认同和积极参与社会的基础上主张自身的权利并决定自己的生活。这也便是1989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儿童权利国际法律文件《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该《公约》第2条明确禁止对残疾儿童的歧视:“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每一个儿童均享有此种权利,不因儿童……伤残……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人们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如果因为儿童残疾而为其设立隔离或者分开的教育设施、卫生保健服务、娱乐场所
7、及其他生活设施,会导致或者加重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因为这些做法往往使人们对残疾儿童的消极认识加深和固定化。因此,《公约》第23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让身心残疾的儿童能够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其融入社会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为了尊重残疾儿童的尊严并且开发他们的各项潜能,帮助他们过上稳定的、有保障的、独立的社会生活,《公约》以相当多的条款列明了他们的权利:有权不与其家庭分离,保护其免受伤害、忽视和任何形式的暴力,定期监测治疗情况,免费享受初级义务教育、享有中级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免于遭受失学的权利,保护其不从事妨碍学习的
8、工作,保护其免受色情剥削,保护其免受虐待,保护其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保护其不被剥夺自由,保护遭受忽视、剥削、虐待或人格侮辱的儿童亨受康复服务的权利。二、满足特殊需求原则完全平等原则并不排斥对残疾儿童的特殊保障。为了使残疾儿童的权利得到实现,必须在各个方面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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