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权利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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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3卷第3期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Vo1.23,No.32010年7月JournMofHenanRadio&'IVUniversityJu1.201O残疾儿童权利的立法保护刘剑(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摘要:残疾儿童权利是指残疾儿童所享有的生存权、获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以及受教育权、社会福利权和康复权等。我国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在结构上尚不系统和完备;内容上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一些基本原则未完全对接,且缺乏可操作性。应考虑建立以《残疾人保障法》的残疾儿童专章作为总则、而以单行

2、的条例作为分则的独具特色的残疾儿童保护法。关键词:残疾儿童:权利;保护;立法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862(2010)03—0025—03根据第二次中国残疾人调查结果推算,中国的残疾儿童更具有张力的语词.从而使得该定义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可以数量超过500万。]残疾儿童是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研究其适应不同国家对残疾人认识的差异。反观我国《残疾人保障应有的权利内涵并给予切实的法律保护,进而保障其社会生法》,其对残疾人的定义采取理论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活权益,是国家、社会的基本责任。我国

3、1990年颁布《残疾人则显得明确、具体。这种定义应该说比较好地界定了在我国现保障法》、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阶段对残疾人认识的共识,便于广大公民学法守法,加强残疾(2006年对其进行修订),对残疾儿童的基本权利作了一些规人权利保障的宣传,也有利于司法工作者正确执法。定,这对保障残疾儿童基本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合法性的前提,对于儿童的界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残疾儿童权利的保护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展.残疾儿童权利法律保护

4、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残疾儿童年年龄低于18岁。”“儿童”概念不仅仅是一个生理概念,同时权利保护没有被给予必要的关注,而这又和残疾儿童权利概也是一个心理阶段概念,儿童期既是一个人的快速生长期,是念的界定不清。残疾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依据、方法、路径等生理心理发生质变最多的,即一个人的主要发育期,同时又是认识不明确有关。因此,厘清相关的概念,是研究残疾儿童权主体意识渐趋形成的关键时期和最佳时期。这也就决定了儿利相关理论.促进残疾儿童权利立法保护的前提。童期是一个受保护的时期。我国通常将儿童的年龄定为0~14一、残疾儿童及残

5、疾儿童权利岁。这种界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相对于70岁左右的生(一)残疾儿童含义辨析理年龄而言,选择0—14岁作为人生起始阶段的儿童期是合联合国大会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适的;就身体发育情况看,中国儿童的青春期约在13~14岁,约》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将儿童的年龄阶段划分为0~14岁,比较符合中国儿童的实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际情况。第二,就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大都将14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中华人民

6、共岁作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分水岭,如《刑法》将未满14周岁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修订)第二条规定:的人视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第“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三,符合有关部门工作惯例和民众的习惯认识,有利于和实际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工作的衔接。将儿童的年龄阶段划分为0-14岁,也得到相关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法律规范的确认。2001年颁布的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

7、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对基本规范》在“术语”部分对儿童的解释是“14周岁及以下的比两个定义,不难发现,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由于是在世人口”。界范围内由各国共同参与制定.带有国际法和宣言的性质,考综合以上对残疾人和儿童概念的分析评价.笔者认为残虑到世界各国的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和多样性,因疾儿童的概念应作如下表述:残疾儿童是指在心理、生理、人此对残疾儿童的定义更加抽象,强调残疾造成的后果,即“这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失以正

8、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可能阻碍其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而对“残疾”的定义则选择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未满l4周岁的公民。该定收稿日期:2010—04—28作者简介:刘剑,男,河南固始人,硕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25·义既能满足实践中界定残疾儿童的实际需要,又照顾到理论1991年9月4日通过并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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