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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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洲支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体现研究生导师动态管理的原则,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确保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遴选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原则(一)有利于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二)有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三)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四)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

2、遴选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师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并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两年工作经历。(三)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近三年至少主持一项厅局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纵向科研课题。申请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近三年至少主持一项横向课题。(四)有在研项目,科研经费满足培养硕士研究生要求。对于工、医学科,近三年累计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

3、对于理、经济、管理学科,近三年累计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对于文、法、教育、艺术学科,近三年累计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1万元。对于工程硕士类,近三年到校科研经费不少于12万元,且主持的单项横向课题到校经费不少于5万元;对于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类,近三年到校经费超过2万元,且主持的单项横向课题到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五)近三年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SCI、SSCI、EI检索期刊论文1篇,或A&HCI、CSSCI.《新华文摘》全文收录论文1篇,或重要期刊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论文3篇。(六)参与1门以上与本学科领域

4、有关的研究生课程教学。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一)申请人向相关硕士学位授权学科领域所在学院(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二)申请材料经所在学科领域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三)申请材料经研究生学院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审后获得指导教师资格。(四)指导教师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一般每两年1次。必要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学院组织评审工作,结果报学

5、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五)每人最多申请两个学科的指导教师资格。初次申请者只能申请一个学科或类别(领域)的指导教师资格。申请第二个学科领域指导教师资格的均须重新申请。第三章聘任第五条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提出招生申请,经专业学院(所)对申请者招生资格进行审查,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合格后获得招生资格,方可在当年招生简章上予以公布。第六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招生的当年一般不超过57周岁,有在研课题且科研经费余额满足本学院(所)规定的数额,能为研究生提供助学金和助研津贴。第七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双

6、向选择,双选成功的导师为聘任,否则为不聘任。聘期为所指导研究生的在读期间。第八条对于年满57周岁的指导教师,且业绩特别突出,由导师本人申请,所在专业学院(所)同意,由研究生学院与人事处协商提名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是否可以参加当年的双选工作。第四章权利第九条研究生导师除享有公民和一般教师所具有的权利之外,还享有如下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权利:(一)参与有关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包括商定招生目录、命题、阅卷、面试等,对拟录取的研究生提出建议。(二)对于已被录取的研究生是否由本人指导,具有选择权。(三)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

7、不遵守校纪校规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四)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业务学习达不到相关要求者,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休学、退学及其它处理意见。(五)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不符合要求、达不到相关标准者,有权提出推迟答辩的建议,学科指导组对是否推迟答辩作出决定。(六)对于涉及所指导研究生的评奖、评优、评先和发展党员事宜,具有推荐和建议权。(七)对于本学科的建设,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学院(所)在讨论本单位学位点发展规划、建设措施时,要认真听取导师意见。(八)对于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措施,可提出建议和意见。学校认

8、真研究导师意见,采纳合理建议。(九)承担研究生教学与指导工作,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十)对于所指导研究生的业务费,在符合研究生学院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支配权。第五章职责第十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指导教师应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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