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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聘任制检察辅助人员管理制度问题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聘任制检察辅助人员管理制度问题探析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聘任制检辅人员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由于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及科学的岗位设置,经常出现人浮于事、插科打-浑的现象。如何完善聘任制检辅人员的管理制度,优化岗位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本院聘任制检辅人员管理工作,探析如何完善聘任制检辅人员管理制度。一、何为检察辅助人员如何准确界定这一概念,对检辅人员的招录、管理、培训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检察辅助人员是在检察官的领导下,协助开展检察辅
2、助性工作的人员,除检察官及检察院工勤人员以外的所冇工作人员,应当包括书记员、法警、司法会计、法医、财务人员、统计员、档案员、文秘、网络管理员及检察院的行政丁作人员等。原则上说,以上检辅人员均可采取聘任制。二、当前聘任制检辅人员招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专业背景较为单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以来共招录检察辅助人员8人(详见下表),其中本科学历2人,会计专业1人,计算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聘任制检辅人员信息统计表机专业1人;大专学丿力6人,其中法律专业2人,计算机专业3人,旅游管理专业1人。文化水平不
3、高、专业背景单一,直接影响其工作能力,从而制约检察工作的发展。(二)岗位配置缺乏科学性。明光市人民检察院8名聘任制检察辅助人员中,档案室配置1名会计专业人员;4名计算机专业人员中,研究室配置1人,技术科配置2人,案管办配置1人;2名法律专业人员中,公诉科配置1人,案管办配置1人;侦监科配置1名旅游管理专业人员。聘任制检辅人员岗位配置专业不対口、不科学,难以承担对应科室的工作职责。(三)责任心、工作积极性不高。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造成很多聘任制检辅人员工作仅仅停留在复制、打印材料,整理、装订卷宗、录入案件层面上,科
4、室人员增加了,但是人均工作量却无丝毫减少。更有甚者整天无所事事,插科打译、串岗聊天、迟到早退,缺乏工作责任心、积极性,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四)考核、教育培训机制不健全。全国检察机关对聘任制检察辅助人员大多实行分散管理,将辅助人员分配到各部门以后,放任不管,管理缺位,考核缺位。而检察机关的教育培训多针对在编检察干警,对聘任制检辅人员教育培训机制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其工作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五)薪酬待遇、职位晋升制度不完善。在全国检察机关人力开展聘任制检辅人员工作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出台相应的薪酬、
5、晋升等待遇制度,聘任制检辅人员缺少相关薪酬待遇增长及岗位晋升发展机制,发展空间有限。同一类别的聘任制辅助人员也存在同酬不同岗的现象。这些辅助人员虽然拿着相同的薪酬,却由于岗位差别带来的工作责任和专业要求不同,也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造成辅助人员队伍的不稳定。(A)人员流失严重。绝大多数应聘检辅工作的人员仅仅以此作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不想长期从事检辅工作,检察院往往成为其备战公务员考试、寻求更好工作的平台,一旦有机会,其便会辞职。明光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有6名检察辅助人员参加了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试,有1名被公安局录用。
6、人员的流失,直接影响到检察工作的稳定。二、完善聘任制检辅人员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提高标准,按需取才。当前检察机关聘任制检辅人员中法律专业背景所占比例偏低,且学历水平不高,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聘任制检辅人员中,法律专业背景所占比例为25%,尚无法学本科学历背景的检辅人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大专,自考法律、函授法律都难以胜任检察业务工作。今后检辅人员招聘应当提高学历标准,要求具备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针对其他需耍配备检辅的特定岗位,如书记员、法警、法医、财务人员、统计员、档案员、文秘、网络管理员等应当招收具有相应专业知
7、识背景的人员,在学历水平上应当适当提高。本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按需设岗、按需取才。(二)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机制。为了让聘任制检辅人员掌握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作用,树立检察职业道徳观、程序意思、法治意识,明确检察丁作纪律及办案要求,熟悉检察机关工作程序,尽快适应检察丁作的需要,应当对检辅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检察机关教育培训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检辅人员教育培训计划,每年度至少组织二期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培训应当围绕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作用;检察干警核心价值观;执法办案纪律;奖惩规定;检察
8、文书制作等方面来开展。可以采取邀请检察专家授课、竞赛、讨论、考试等多种形式。此外,对聘任制检辅人员应当比照在编干警的考核、奖惩模式,从徳、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给予奖惩。比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明确执法过错责任。各地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最终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统一规定。(三)建立相对合理的薪酬待遇、职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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