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化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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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化问题的思考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路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四项基础性改革措施之一,在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正规化、专业化及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改革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探寻解决问题的路径,促进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的顺利落地,是当前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及其现实推进2014年以来,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紧

2、锣密鼓、扎实推进。上海、广东、吉林、湖北、青海、海南、贵州7个省市作为首批司法改革先行试点,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云南、宁夏开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这是继2014年7个试点省市后的第二批试点。今年,包括**在内的我国14个第三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正式启动司法人员分类改革,这意味着我国所有省份已全部启动改革。以**为例,**市作为全国第三批试点地区开展试点改革,2016年3月,**法

3、院系统召开会议,全面部署司法改革工作。2016年5月**法院完成首批法官入额工作,经过遴选与考核,全市法院共有2019名法官入额。2016年8月,**法院完成第二批法官入额工作,全市法院共有704名法官入额。**法院在进行人员分类管理试点改革后,审判资源向一线集中的趋势正在形成,成果初步显现。据统计,按中央确定的法官员额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的39%计算,全市法院将有1400多名法官无法入额。以全市法院2015年案件总量55万件为基数,入额法官人均结案要达200件左右才能基本完成审判任务。[1]二、当前司法

4、人员分类改革推进中的突出问题(一)员额外法官如何协助办案尚不明确员额制改革的推行、员少人多的现状在客观上决定了员额外法官将成为员额制改革进程中一个具有相当规模且不容忽视的群体。中央在强调坚持员额选任标准,严格控制员额比例不动摇的同时,还要求制定实施员额制方案要稳妥,要充分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积极性。对具有法官身份而不能进入员额的,过渡期内身份不变、原有待遇不变。法官身份不变,意味着未进入员额的法官仍有继续行使审判权的政策及制度空间。而按照现行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模式,过渡期内的员额外法官无

5、法简单的被归入其中任意一类,其如何行使审判权亟待明确。(二)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及发展路径尚需完善法官助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一类,其基本职能为在法官的指导与授权下从事与审判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当前,由于法官助理与法官以及书记员在职能划分上仍不明晰,导致实践中容易产生两种现象,一是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混同,法官助理承担了大量庭审记录、卷宗归档等书记员应承担的工作,二是部分法官过分依赖法官助理,将拟定案件处理意见、写作判决书等法官应承担的工作交于法官助理。这两种现象的发生背离了法官助理制度设置的初衷,不利于法

6、官助理制度作用的发挥。另外,法官助理作为员额法官重要的后备力量,但法官助理与法官的角色定位和具体职能均存在本质区别,作为裁判者的法官要承担起决定、控制、主持、指导等一系列自主判断的重任,而这些能力是无法单纯通过法官助理的经验而获取的。[2]而在现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下,在从事辅助工作的法官助理与独立审判的全权法官间并无衔接过渡阶段,这样简单粗放的法官养成模式是否符合法官培养的规律、是否足以为全权法官提供优质的后备力量仍然堪忧。(三)相关法律法规亟需修改从现有法律来看,关于法院人员管理和组织建设最重要的两部

7、法律,《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已经滞后于司法改革的要求及现实发展的需要。当前的《法官法》在法官选任、待遇、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简略,且与改革政策不符,如《法官法》中规定的法官的定义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而当前的司法人员分类改革中,法官应指的是进入员额的法官,各地亦已逐步停止任命助理审判员,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已成为大势所趋。同样,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虽

8、然历经三次修改,依然存在相关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如没有纳入职业保障内容,对法院各类人员管理的规定不详细,且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现状不相符。三、解决当前司法人员分类改革问题的路径思考(一)及时修订《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确保法律与政策的一致。当司法人员分类改革措施基本落实后,应当及时就《法官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固化改革的成果,确保法律与政策的一致。在具体修改内容方面,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需明确法官的内涵,法官应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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