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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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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化问题的思考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或公开聘用的协助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人员。它作为**全面司法改革的配套措施,在推动法官、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招不来、留不住、用不好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在明确其职业定位的基础上,建立稳定的来源渠道、完善培养机制、畅通职业通道,是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明确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定位科学的职业定位是规划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制度
2、的基础。在正在开展的**全面司法改革试点过程中,**市法院和检察院系统,都将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书记员,主要是协助法官、检察官从事办案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以及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加,传统意义上的政法编制书记员将不复存在,会逐步被聘任制书记员所代替,在一名法官、检察官至少配备一名书记员的基本配置下,聘任制书记员将有相当大的需求量。另一类是辅警,主要是协助司法警察从事案件的办理和维护办案秩序工作。根据全面司法改革的要求,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占政法编制固定的比例,同样由于案件数量持续增加的原因,在司法警察人员不
3、足的情况下,聘用部分身体素质好、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在司法警察带领下从事辅助办案工作,也必然是现实的选择。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外,检察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也可以为完成某个专项工作,使用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由此可以看出,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不是政法编制人员,也不具有公务员、事业编制的身份,他们在法院、检察院办案工作中,处于辅助性、从属性地位,不享有案件的决定权,主要是辅助法官、检察官办案,根据法官、检察官的指令开展工作,司法责任相对较小。同时,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从事的都是一些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具有熟练工种的特征,这些工作对从业者的技能和经验要求比较高,
4、而对于文化知识的要求相对低些。基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这样的职业特点,无论是对于用人单位法院、检察院而言,还是对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的应聘者而言,都不应抱有脱离实际的预期,而应在客观理性的基础上,规划切合实际的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路径。二、建立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对接关系为配合全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前不久**市法院、检察院系统都发布了招录聘任制辅助人员的公告,以法院系统为例,全市三级法院共拟招录1458名聘任制辅助人员。从招录结果来看,**户籍人员较少,学历层次相对较低,京外户籍人员占有很大比例,且都是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这个结果至少存在三个方面
5、的问题:一是在疏解首都人口、解决大城市病的政策环境下,流入外来人口从事并不复杂的聘任制辅助人员的工作,显然与中央和市委要求存在冲突;二是同样是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只因户籍的差异,有的从事着体面的法官、检察官工作,而有的只能从事司法辅助工作,时间一长可能会产生心理落差,队伍的管理问题将不可避免;三是京外人员招录时到**政法机关工作的梦想一旦遇到住房、婚姻等生活的压力,必然会造成人员流失问题,影响到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基于以上现实情况,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定位出发,招录限定于**户籍,消化户籍适龄人口,同时,降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
6、的资格要求,设定为大专、本科均可,使他们更为安心的从事辅助工作,应当是一种相对理性的选择。目前,**政法职业学院作为专门的政法类职业院校,每年保持招生1000名学生的办学规模,以专科生为主,也有部分七年贯通制本科生,生源以**户籍为主,外地生源在20%左右,并呈逐年递减之势,最终不再招录外地生源。学院在运行中,每年都有京籍生源不足的问题,办学存在不小的压力,同时,很多学生毕业后并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这也不符合学院的政法属性。鉴于以上情况,有必要建立**法院、检察院系统与**政法职业学院对接关系,由**政法职业学院定向为**法院、检察院培养聘任
7、制辅助人员,形成法官、检察官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聘任制辅助人员主要来源于政法职业学院的机制,在招生上,学院应当限定于**户籍,对于退役士兵及农村生源给予政策优惠,这样不仅解决了聘任制辅助人员的来源问题,缓解了职业类院校的办学困难,而且还扩大了京籍人员的就业渠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建设。三、调整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培养机制在与**政法职业学院建立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培养和使用对接关系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双方的需要。一是建立订单式培养机制。对**市法院、检察院系统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需求进行精细化调研,同时要考
8、虑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类辅助人员的需求,确定学院每年的招录计划。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避免一次到位造成的订单的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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