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错案责任追究问题引发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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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错案责任追究问题引发思索一、错案责任追究认知的两极化在媒体和社会公众眼中,大量已经启动了国家赔偿程序的错案,却迟迟不见有人出来为其负责。在民众的认知中,媒体对于错案追责的开展,总是快司法机关一步的,司法机关由于错案出现本就受到社会的质疑,而进展缓慢的错案追究工作则是让本已受损的司法公信力再受打击。于是无所不能的媒体开始扮演错案追究的先锋角色,从追查当年的办案人到调查其现就职单位、曾受奖励,甚至连其曾经与他人发生的矛盾纠纷都调查的一清二楚。因此在社会上对于错案责任追究的整体印象多是停留在追责慢、追责少、追责轻。在司法者眼中

2、,错案追究的责任不是太轻了而是太重了,被追究的错案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这种太重和太多的感觉,绝不是因为司法者推卸责任和逃避惩罚。而是在于对于司法机关内部对于错案的认定,远非是媒体所报道的个别冤案这么简单,从批准逮捕后的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到上级法院发【重审或改判的案件,都可能涉及到错案责任追究问题。追责也绝不仅仅是直接责任认定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刑事审判这么简单。从考核绩效扣分、扣发办案经费(一案一般也就几十元钱),到扣发个人年终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等等,都是能够具体落实到个人的追责方式。民众和司法人员对于错案责任

3、追究认知呈现出的严重两极分化态势,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追责认知的不同。在大多数民众眼中,只有严重的冤案(冤死或多年的冤狱)背后才涉及追责问题,只有办错案的人承担刑事责任才是追责。但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要比民众认知中大的多,承担刑事责任也只是追责中最为罕见的一种情形。而另一方面,媒体为吸引公众眼球,片面的将某一案件追责过程中的部分处理结果定性为追责的终结,也是公众认为错案追责不够的一项重要原因。例如某些案件启动错案追究程序后会对当年的办案人员暂停执行职务以便后续处理,媒体则以“冤案制造者仅被停职”为题进行报道,民众极易产生错

4、案无追责、轻追责的错误认知。二、现有错案追责形式存在的弊端对现有错案问题的追究,包括社会追责和制度追责两种形式,其中社会追责是以媒体为主导的一种社会舆论力量;而制度追责这是基于公权力本身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追责,其中又包括了内部追责和司法追责。有人反对将社会追责视为错案责任追究形式的其中一因为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对于追责都没有任何的强制力,所谓”追责”无非是一种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但是在我看来,社会追责才是现有错案追责形式中存在最大弊端的一方。由于媒体的报道和一些所谓“公知”的介入,社会追责已经不仅仅是对司法人员社会评价的降

5、低,甚至出现一些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工作正常开展和司法人员及其家庭正常生活的舆论性暴力。这种看似无强制力的无形“追责”,但是对司法人员的影响却是巨大的。社会追责呈现的无序性和无度性,也使得很多不应被追责的司法人员遭到波及。对于制度追责,则需要将内部追责与司法追责分开来看。就内部追责而言,其范围没有明确的固定性。追责的范围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各不相同。在审判环节,多数法院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上诉后改判的案件定性为错案,并对办案人有着相应的追责。正如苏力先生在《纠缠于事实和法律之间》一文结尾处写道的那样“就为了这

6、个案子(发回重审),我一年的年终奖”“300块钱”“没了。说我是错案!”其实有这种困惑和不解的司法者又何止苏力先生笔下的这一位法官,内部追责的宽泛化,对于基层司法者工作积极性的打击是巨大的。即使内部追责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看起来并没有什么,但是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即使是司法者也不能例外,两可间的案件对于司法者而言,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基础之下,使自己被追责的可能性最小化当然才是最好的选择。在基层司法中大量民事案件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刑事案件中刑事和解的比例不断升高,其中固然有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益,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因,而基层法院规

7、避上诉可能引起的“错案”风险同样是一个不能忽略的原因。而司法追责作为所有追责形式中最为严厉的一项其启动必须要慎之又慎。司法追责的启动往往意味着当年错案的承办人,将可能成为法律上的嫌疑人。因此启动司法追责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最终导致了错案的发生。因此司法追责不可能像媒体报道所要求的那么迅速,也绝不是像民众想象中那么简单。司法追责不应当被媒体和舆论所左右,给本已经压力重重的司法者再套上一道精神枷锁。三、追责的前提应当是办案存在过错无论是社会追责、内部追责还是司法追责,其首先应当厘清的一个问题就是缘何追

8、责。在错案追责问题上,无论是社会追责还是内部追责,都将重点集中在“责”上,对于“错”却缺少明确的认知。从这一点上来讲,司法追责无疑要好上许多。从直观上来看,社会追责语境下的错案责任追究,所追的责任无疑与民法上所讲的“严格责任”有几分相似,甚至更为苛刻。只要是舆论眼中的错案,那么不管任何原因,办案的人员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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