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涉藏民刑案件研究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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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涉藏民刑案件研究与展望摘要:清王朝在涉及藏族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处理过程屮,不但冇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同民族有不同的风俗习惯,更有特别法与整体法的区别,因此研究藏族与其他民族Z间出现的民事纠纷,发生的刑事案件,既是藏族法制史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法制史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对目前涉及藏族法律与司法研究状况进行分析之后,对清王朝处理涉及藏族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研究进行展望,提出法律适用、基本政治理念、政治与社会效果、不同区域发生民族冲突的纠纷处理原则及处理程序等问题,展望今后研究的可能关注点所在。关键词:涉藏

2、民刑案件;藏区法制;藏族习惯法;司法程序屮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2-0137-08清王朝是以满洲贵族为主体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其历史影响是巨大的。就其主要问题而言,政治、边疆与民族问题是不能忽略的,而対这些主要问题给予支持的法律问题,以及因此形成的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问题,更是研究清代法律应该关注的问题。笔者近年來一直关注清王朝涉及藏族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对其处理的过程产生兴趣,并试图挖掘资料,以期对多民族国家法律及司法特点进行重点研究。所谓的涉藏民刑案件,主要是指藏

3、民与汉民、藏民与蒙民、藏民与满民、藏民与其他民族发生纠纷的民事案件,出现冲突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关键是“涉藏”问题,如果不加以明确,则难以理解研究的问题。i般来说,“涉藏”,肯定与藏区、藏族冇关。从地理区域角度看,既包括西藏地区,也包括廿肃、四川、青海、云南等藏族聚居区。中国境内的藏族分布在广袤的青藏高原上,现今藏族居住区划分为西藏口治区和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四省的十个藏族自治州和两个藏族自治县(即: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

4、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廿肃省廿南藏族自治州、天祝藏族自治县;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这一行政区划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有其地理、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更主要的是因为元代以来丿力代王朝対藏族地区实施统一行政管理的结果。从民族的角度看,藏族不仅仅居住在西藏自治区及藏族聚集区,在全国各地或多或少都有居住,而其他民族在西藏自治区及藏族聚集区也有居住。从清王朝涉及藏族的民刑案件来看,有的发生在京师,也有的发生在内地,述有的发生在民族杂处的交往贸易地区,而更多的是在各民族交界的地方。至于发生在西藏地区腹地的

5、案件,一般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清王朝原则上不予审理,只冇事涉重大,理港院和驻藏大臣才参与审理。基于此,涉藏案件从民族的和度,不牵扯藏族本民族内部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只有涉及其他民族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才能够称为涉藏案件。既然涉藏案件是指涉及其他民族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则涉藏民刑案件研究就应该审视发生在藏民与汉民、藏民与蒙民、藏民与满民、藏民与其他民族之间发生的民刑案件。可以说“清代涉藏民刑案件研究”是一个综合性的课题,既牵涉到藏区的习惯法、清代的藏区立法和司法审判制度,又包扌舌清代对涉藏民事、刑事、反叛、宗教等案件

6、的司法处理过程。基于上述理由,本文将“涉藏民刑案件”定位为:以分析藏民与汉民、藏民与蒙民、藏民与满民、藏民与其他民族Z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为重点,关注藏族与汉、满、蒙、维等民族成员之间的纠纷解决,分析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以清王朝官方处置的案件为主,从法律和政治层面解析案件处理背后的政治理念,以期对现代民族关系的和谐提供历史的启Zj'xO藏区法制研究起步较晚,而民族史研究也不可能冋避藏区的法制问题。从专著来看,如黎宗华、李延恺《安多藏族史略》(青海民族出版社,1992年)编译很多与法律制度相关的藏文资料。陈庆英主编《藏族

7、部落制度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以两章的篇幅来论述藏族部落的法律制度,并且将藏族部落法律归纳为生产、民事、刑事和军事,然后分别对这些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星全成、马连龙《藏族社会制度研究》(青海民族出版社,2000年)在论述各项社会制度时,特别对司法、惩罚、继承、婚姻、借贷等制度进行研究。陈光国《青海藏族史》(青海民族出版社,1997年)在探讨清代的青海藏族时,对青海藏区的法律渊源、法律文件也略有介绍。专门以藏区法制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如徐晓光《清代蒙藏地区法制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年),认为清王朝藏区立法

8、可以分为:以地方立法为主的阶段、零散立法阶段、特别立法阶段,然后分析藏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此后考察了藏区法制的基本内容,将藏区法制的特点总结为九个方面,并强调这些特点在民族地区的普遍性。作者认为:《十三法》和《十六法》应该是清朝藏区具有主导地位的基本法,而其他民事、刑事法规则被视为具体法,此外还有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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