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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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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烟案件追刑专题白满平《两高司法解释》中涉烟刑事案件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销售的含义:以营利为目的,将商品或服务转化为货币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卖东西。例如:零售户将一条软苏烟卖出去,得到现金450元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的情形:掺杂掺假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无产品”或无任何产品质量信息标
2、识的已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手工包装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的使用废旧原辅材料制作的非法自创品牌或无任何包装标识及烟支标识的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技术资料描述有显著差异的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为伪劣或足以判定为伪劣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客体:即生产或销售的伪劣产品。罪责: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销售。罪量: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案例某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在甲某住宅内藏有一批假冒卷烟。该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分组在举报地点附近蹲守。当晚,有辆面包车装了2件卷烟后迅速离开。一组执法人员跟踪面包车到达卸货地点,当即果断出击,查获了乙某涉嫌假冒的软“中华”牌卷烟
4、2件,标值为6万元整。在甲某的住处,另一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各类涉嫌假冒卷烟共计30件,标值为70余万元。通过查阅甲某货物往来账册发现,除了与乙某交易的2件外还有共计8件涉嫌假冒卷烟,标值为15万元整。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由于案情重大,该烟草专卖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司法机关。问:1、乙某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2、甲某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构成,涉案金额为多少?答:1、乙某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没有将购进卷烟销售,属于销售未遂。2、甲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有账册作为销售证明,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5、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故甲某销售金额应为21万元(乙某的6万元+此前的15万元)。假冒注册商标罪《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
6、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客体:注册商标罪责:主观故意罪量: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等。案例甲某在海淀区某出租屋内,招募了十名工人“生产”名牌香烟。他们将“大前门”、“红梅”牌香烟的烟嘴、烟盒拆掉,接上“玉溪”、“苏烟”等牌香烟烟嘴,用“玉溪”、“苏烟”的商标进行包装后销售,牟取高额利润。后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此期间已参与制售假烟1500条,非法经营数额达25万余元。问:甲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答:本案中甲某未经“玉溪”、“苏烟”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上使用与其
7、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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