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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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摘要:近年来,过失犯罪逐渐成了常见犯、大量犯和严重犯。由此,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不得不把过失犯罪提到适当的位置。但就目前來看,我们国家对过失犯罪理论的研究却显得较为薄弱,所以进一步加强对过失犯罪基础理论的研究,显然颇为重要而迫切。为此,文章选取过失犯罪基础理论问题尤其是注意义务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结果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危险,过失犯罪的发生和対社会造成的危害呈现出跳跃式增长的态势。而在犯罪过失的构成中,规范因素处于决定性的地位,犯罪过失规范因

2、素的核心是注意义务,过失的木质在于违反注意义务。因而,就过失犯罪的成立来说,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一个必要的判断程序。一、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概念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直接规定犯罪过失的概念,但规定了过失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人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该条的描述在一定意义上也暗涵了犯罪过失的内涵。但从法条的规定来看,长期以来,我们似乎混淆了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因为我国刑法第15条第一款前半段是对犯罪过失概念的

3、界定,理论上也将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最后结论却归结为过失犯罪。可是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前者指的是一种心理态度,后者却是在过失这种心理态度下实施的犯罪。另外,单从刑法第15条的规定來看,它并没有明确规定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罪的核心。当然,由于注意义务缺乏立法的根据,这也为理论作出进一步探讨埋下伏笔。二、注意义务的概念、内容在前面的论述中,笔者已经提到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注意义务,那么,就更没有注意义务概念和内容的规定了。(-)注意义务的概念关于注意义务的概念,有学者

4、将其归纳为三种:其一,认为是指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其二,认为是指为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法律上认为必要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其三,认为是指法律法令以及社会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慎重留心,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责任。[1]笔者更倾向于赞成其三的表述,理由在于:第三种表述将注意义务概括•为对结果的预见义务和对结果的回避义务,第一种表述只概括了对结果的预见义务,第二种表述概括了对结果的冋避义务,这样第三种表述就比前两种表述显得更为具体和科学。再

5、者,作出第三种表述的学者也曾这样论述过失犯罪“在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违反的是结果预见义务;而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违反的则是结果回避义务。”⑵(二)注意义务的内容关于注意义务的内容,学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山于笔者认为注意义务取第三种表述较为妥当,那么,笔者认为注意义务的内容应当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然而,在谈论注意义务的内容时,我们述有必要对两个问题予以厘定:第一,注意义务内容的核心是在于结果预见义务,还是在于结果避免义务?第二,注意义务是否只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义务?下面笔者将分别阐述自己的观点。1.

6、注意义务内容的核心是在于结果预见义务,还是在于结果避免义务?过失犯罪以注意义务为核心,而注意义务乂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那究竟以何为核心是值得探讨的。理论界对该问题同样有不同观点,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争论一个事物的核心,最关键的是把握该事物最灵魂的东西。不管是对立法者,司法者,理论研究者还是对过失犯罪行为人来讲,首先考虑的应该是行为人是否对法律法规及社会日常生活习惯持谨慎态度,只有行为人首先考虑到这些法律法规、生活习惯等约束规则的存在,才会有意识的去避免发生,进而才会有意识的采取措施避免,然后可能才会避免结果发生。由此,笔者认为

7、注意义务的核心应该在于结果预见义务。也即在犯罪过失中,对于结果的避免必以对结果的预见为前提,两者之间联系极为密切,以致于我们实际上很难把两者截然分开。2.注意义务是否只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义务?关于注意义务是否只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义务这个问题,国内学者并无太多的讨论。但也有学者认为注意义务应该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注意义务。如日本学者西原春夫先生认为“注意义务仍然应该作为主观方面的义务來把握。而一且,即使这种结果冋避措施与客观行为密切相关,注意义务也不是'应当采取结果回避措施的义务',而应该是'应当考虑到结果回避措施的义务'。”[3]一般情况下

8、,我们认定过失犯罪时,都是在已发生结果的前提下,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负有注意义务,即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应当考虑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以及在客观上应为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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