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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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探究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探究摘要实行行为在犯罪中居于核心地位,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关系到过失犯罪的本质、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重耍问题的界定。但是我国理论界对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众说纷纭,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更没有形成统一见解。本文将对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加以厘清界定,希望对过失犯罪的理论探究有所帮助。关键词过失实行行为客观归责一、实行行为的理解按照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评价犯罪的对象基准是:行为以及结果,但对行为的评价是核心,即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进行考察。笔者也同意此种观点。行为是犯罪的核心,也是犯罪之所以成立的前提。将犯罪按照行为、结果、责任的顺序进

2、行考察研究是完全妥当的。在行为不存在的情况下讨论结果问题,没有任何意义。我国过失犯的实行行为理论已经研究的比较成熟,但在过失犯中实行行为的研究却只是蜻蜓点水略有提及,无疑是刑法学体系的一大缺憾。中外对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有一点是统一的,即实行行为应在构成要件的领域内理解。大陆法系通说认为,实行行为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在我国对实行行为的界定主耍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行行为是指符合各种构成耍件的行为,即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也是我国一直以来的通说观点。从形式上对犯罪的实行行为加以界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实行行为是主客观的统

3、一体。在客观方面,实行行为有其质的规定性:在举动犯,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定型就成立实行行为;在结果犯,只有具有各种犯罪类型所规定的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从形式和实质上两方面对实行行为加以界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实行行为是完成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的全部构成耍件行为,是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行为。笔者认为以上对实行行为的观点是以故意犯罪为出发点进行考察的,故意犯与过失犯具有明显的区别,将其直接适用于过失犯罪有失妥当。我国传统的刑法观点一直是持主观归罪的态度,即过于注重行为人主观罪过形态的考察,以至于长期以来忽略了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研究。过失犯罪多属于结果

4、犯,我国理论界对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考察通常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基础,即通过结果考察行为,这在逻辑上未免说不过去,毕竟是先有行为后有结果,缺乏普遍的指导价值。况且在考察故意犯时是从行为到结果的顺序进行的,那为什么过失犯的考察就要从结果推导行为,其理论依据何在?这在逻辑上和理论上显然是解释不通的。更有学者认为,在结果发生前的过失行为不具有个别化特征,不能确定过火行为的性质,单纯研究实行行为毫无意义。即过失实行行为的终结判断只能发生在结果发生Z后,且结果一旦发生,实行行为即刻成立。此种观点无疑是说只有发生过失犯罪的结果才会有实行行为,无结果则无行为。这种说法无疑是否认了过

5、失实行行为的存在价值。当损害结果应当被视为行为人行为的流出吋,行为人就应该对损害结果承担完全责任。特别是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就应该根据“结果是行为的流出”这一标准进行仔细的认定。根据此理论,危害结果都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过失犯罪亦是如此,虽然理论界对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研究的比较少,但并不代表它不重要或者不存在。当然,此处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笔者将从主客观两方面的角度进行分析叙明。二、主观因素厘定在考察犯罪行为吋应当结合行为主体的主观态度,即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意志做出的,是受主观意志支配的,这一点毫无疑问。

6、在过失实行行为当中,主观因素是行为人的过失。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半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即轻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但笔者认为,在对过失实行行为进行考察吋,以上对过失的理解在此未免过于繁琐冗长,不利于对过失实行行为的界定。在大陆法系关于犯罪过失主要有三种观点。I口过失论,注重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只要行为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就考察行为人有无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得出肯定结论就成立过失犯罪。旧过失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具有亲和性。修正的I口过失论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立场,

7、以旧过失论为基础,认为只有具备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一定程度的实质危险的行为,才是符合过失犯构成要件的行为。故而并不是只要事后的判断得出行为人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的结论就成立过失犯。新过失论认为,即使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但如果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就不成立过失犯,过失的核心在于不符合一定的行为基准,其背后是规范违反说和行为无价值论。但新过失论基本将过失犯等同于不作为犯,结果冋避义务就相当于不作为犯屮的作为义务。本文支持修正的I口过失论的观点。大陆法系的通说即修止的I口过失论认为,过失是指不注意即没有履行注意义务的内心态度。其中注意义务主要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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