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过失犯罪理论在交通事故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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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过失犯罪理论在交通事故中的运用邱广木内容提要:通过对过失犯罪中的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理论的剖析,强调它们对确认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责任及其程度的作用,并就我国目前的交通现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引入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理论,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适当地借鉴和吸收,对指导司法实务有着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关键词:危险分配依赖原则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注意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化交通工具快速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现代文明必不可少的便利工具。由于种种原因,交通事故的恶疾也随之而来。“交通

2、肇事猛于虎”,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连续十多年居世界第一,2002年至今,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都超过10万之众,居各种非正常原因死亡之首,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高达20亿元以上,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也续年上升,这既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造,又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运用科学的理论解决交通事故中的实际问题,也就值得我们去探讨了。一、危险分配(一)危险分配的概念危险分配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犯罪过失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其司法实务在

3、处理职务、业务活动的责任事故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所谓危险分配,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为理论基础,在“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口号下提出的理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务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该业务或事务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的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参见林亚刚著:《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例如,在交通肇事中,司机驾车撞伤行人,在论及有关人员的过失时,

4、就涉及到司机和行人各自负有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是谁违反了注意义务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汽车作为快速交通工具的地位日益为人们所接受,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急骤增加,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就应当使司机和行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要求司机的义务多,那么要求行人的义务就少,反之亦然。期间所涉及到的注意义务负担的划分就属于危险的分配,它最终是在具体社会中应当如何决定驾驶者和行人的“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的问题。参见[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

5、(二)适用危险分配理论的具体表现适用危险分配理论必须符合社会的具体要求,与社会的发展状态相适应,这在日本表现的尤为明显。日本在第二次大战前和战后其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差异较大,战前,其汽车的持有数量很少,道路狭窄,通常没有步道、车道的区别,行人也不大讲交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其判例几乎不承认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地位。因此,其赋予司机相当多的注意义务,一旦出现交通肇事,产生了死亡的结果,就构成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即便因此而使具有高速度的汽车丧失其本来的机能,也不能免除其罪责。与此相反,战后,日本的汽车逐渐普及,同时

6、道路和交通标识也逐渐完备,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也逐渐增强,以高度增长的经济需要为背景,汽车的社会作用也显著增大。与此相适应,社会广泛地认识到汽车必须要能快速行驶,从而要求行人应当为不妨碍汽车的行驶进行必要的协助,表现在其判例中,从关于汽车驾驶者与行人之间的危险的分配,过去几乎是使驾驶者一方负担,转而把相当的部分转移到行人一方,从而减少了驾驶者所负担的危险。参见[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7页。由此可见,日本在交通事故中适用危险的分配是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这

7、与其本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是相适应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处于对立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有关危险分配的理论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在司法实务中,也往往是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确认交通肇事各方责任的分担,从而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而并未运用刑法理论来对其进行分析和论证。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人类生产和生活的空间也日趋扩大和复杂,人的行为中蕴含的危险性也就愈来愈大,致险源也愈来愈多,汽车等快速交通工具也日益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家庭耐用消费品已是不争的事实。在

8、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安全两者之间的矛盾,从而找到一个适当的契合点,就成为当务之急。1999年9月,沈阳市在国内率先做出明确确定,五种交通事故在追究责任时,要由行人负全责。随后上海、济南等城市也纷纷效仿,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这个被俗称“撞了白撞”的规定,立即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和广泛争议。行人违章穿行马路,侵犯了交通工具的通行权;交通工具撞伤或撞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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