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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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原因探析论文摘要: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开始运作,目前已经是国际上重要的处理严重国际犯罪的常设性法庭。中国于法院筹建之初态度颇为积极,然后出于自身某些问题的考虑,至今尚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本文初步分析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对其作出评论,并对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前景关系作岀建议。论文关键词:中国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犯罪一、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的常设法庭,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世界外交官大

2、会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的多数获得通过。规约规定,一旦六十个国家批准,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就能宣告成立。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2004年1月29日,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开始对乌干达反政府武装“生灵抵抗军”领导人犯下的反人类罪行进行调查,这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第一次正式立案调查。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地过程,是各国政治力量博弈与不同法律文化妥协的产物。中国政府政府对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持非常积极的态度,参与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全过程,还派代表作为观察员

3、列席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大会。中国政府代表王光亚罗马外交大会上的讲话认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社会由来已久的理想和奋斗目标,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司法系统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将起到补充作用,这事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与进步的体现。”然而,积极支持并参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建不同的是,中国政府在7月17日罗马世界外交官大会上就《罗马规约》进行表决时投了反对票,为七个投反对票的国家之一。亦即,中国并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目前,中国对际刑事法院的参与仅限于关注其发展和运作情况,并不是其

4、成员之一。二、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及分析际刑事法院是国际刑法直接执行模式建立的标志,通过建立这种常设性机构来对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进行打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期望。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于1997年6月12日在美国律师协会大会上的发言中指出f国际刑事法院是我们的最高希望之和平与正义的统一体的象征,它是日益展现的国际人权保护系统的重要部分防国际刑事法院的前景取决于共同司法的保证,这是个淳朴和崇高愿望的幻想,我们已经接近这个梦想的实现,让我们付出我们的努力看到它的实现……”中国从之处积极参与筹建到最后投反对票拒绝加入

5、,其原因按照中国代表团在投票后作出的解释可归结为五点:(1)中国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o(2)中国对于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有严重保留o(3)中国代表团对规约中有关安理会的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4)中国代表团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持严重保留态度。(5)中国代表团对“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综合来说,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集中在普遍管辖权、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罪名争议三个方面。1・普遍管辖权。根据《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缔约国和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非缔

6、约国的下列情况可以行使管辖权门1)有关行为在其境内发生的国家;如果犯罪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2)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这种管辖权的规定,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对与案件相关的非缔约国也可以行使管辖权。比如,当非缔约国的公民在缔约国境内实施国际犯罪或者缔约国公民在非缔约国实施国际犯罪的情形,国际刑事法院也具有管辖权。中国代表团认为这种普遍管辖权的规定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第34条确认的“条约相对效力”的规则,对非缔约国来说非常不公平,将会对非缔约国司法主权的独立性造成冲击。笔者认为,《罗马规约》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虽然在

7、理论上有对非缔约国也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但是并不能认为这会对非缔约国产生影响,而且将其表述为普遍管辖权也有失准确。所谓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危害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施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在什么地方、罪犯是何国籍。如战争罪犯、海盗、贩卖奴隶和毒品者、灭绝种族者等,都属于普遍性管辖的范o普遍管辖权的行使无需得到包括行为发生地国和犯罪人国籍国在内的任何国家的同意。但是,《罗马规约》第10条规定r除为了本规约的目的之外,本编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损害现有或发展中的国际法

8、规则:第12条第三款规定r如果根据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得到一个非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接受本法院的管辖权,该国可以向书记官长提交声明,接受本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使管辖权:也就是说,国际刑事法院在具体行使管辖权之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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