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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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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恶意欠薪罪的不足与完善摘要当前,用刑法解决恶意欠薪行为成为当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罪作了具体的规定,木文结合对恶意欠薪罪在实施过程中的困惑,探究其在立法过程中缺陷和不足,具体提出一些建议,力图完善对恶意欠薪罪的法律规制。关键词恶意久薪罪认定完善作者简介:崔化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54-02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稳步发展,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量也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市场经济还不够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普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还相对比较单薄,导致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这种现状深深的加剧了劳资双方的矛盾。恶意欠薪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原则,成为近年来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综合考察国外关于恶意欠薪的法律规定,徳国、俄国、泰国、日木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率先将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为我国增设“恶意欠薪罪”提供了有益借鉴。正是基于此社会现实情况,经过了学者的反复争论、人大代表的反复建议等各方的积极努力下,我国审时度势,终于在2011年2月25日,全
3、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定恶意欠薪行为为犯罪。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恶意欠薪罪,对恶意拖欠、克扑I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起到了预防和惩罚并进的作用,用严厉的刑罚处罚手段震慑用工单位和雇主及时足额的支付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也将成为实施此法律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增设恶意欠薪罪,无论是对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还是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建设意义。它的设定不单单是为了惩罚恶意欠薪行为,更是为了预防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而由于恶意欠薪罪
4、是新增罪名,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加以补充,在其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惑,对恶意欠薪罪的立法也稍显单薄,其中有较大的缺陷和不足,立法用语不够严谨,增加了司法过程中的难度。因此,只有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加以完善,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政府冇关部门”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前置条件,主要是为了慎重起见,以免一概而论造成滥诉现象。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人支付工资,而又拒绝支付的情况下才具构成恶意欠薪罪的可能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免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导致被欠薪者失去耐心转而
5、以极端手段讨薪。但这样的规定是否据冇可操作性呢?同时,对于有关部门的界定,理论结合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论,本来就知识匮乏的农民工及时准确的找到显然是强人所难。何况政府有关部门之间会相互推诿,谁都不愿意接这个烫手的山芋,导致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笔者认为,法律应该明确有关部门指的是政府哪一部门,将责令支付工资确定为此部门的义务,而不是消极的权利,同时规定政府部门不作为的责任,为了提高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防止相互推诿或者消极不作为,应该给该部门责令支付设置一个合理的期限。这个期限长短要适屮,过短的话政府部门无法有效调查和督促,草草了事没有
6、任何意义,过长的话就会造成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下,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障和问题的解决,对于责令的方式,可以参考民法中的某些规定,以书面通知为主,在无法查清被告人的住所时,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在政府部门拒绝作为时给予被欠薪的劳动者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控诉的权利,增加恶意欠薪罪的可操作性,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木。二、“数额较大”的界定“数额较大”是判断恶意欠薪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一个标准,対其的认定直接关系着罪与非罪的判断。此处的数额是否适用有关侵犯财产罪的数额标准?还是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是否一律不按照犯罪
7、处理?笔者认为应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予以指导,不然还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当然,山于我国各地区、各行业收入差距较大,也不适合规定一个硬性标准,但至少应该设置一个数额下限,即数额作为入罪的起点,这样才能在司法过程中有法可依。而对于数额较小但是多次欠薪的行为,其危害性也不容忽视,这说明其没有悔改的意思,反而利用法律的漏洞谋取非法利益,其欠薪的数额需要被累计计算,犯罪分子应该被追诉。如果恶意欠薪数额虽未达到较大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社会影响恶劣,其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理所当然应该被规定为犯罪。综合采用多种模式进行判断,有利于
8、合理、准确的认定“数额较大三、“严重后果”的标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升格法定刑,然而由于社会情况的复杂性和不同人的理解截然不同,对于什么是“严重后果”始终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笔者认为,不能单从?面上肤浅的理解其含义,主要是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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