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规则的几个实务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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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2[关键词]2一、探析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及几个实务性问题2(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2(二)、关于接受当事人证据。3(三)、关于约定举证期限。3(四)、关于庭前证据交换。4(五)、关于司法鉴定。4二、对《规则》中不足之处的几点浅见5三、司法解释中关于民事证据规则的建议与意义7四、我国证据规则的完善10试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制度[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证明负担分配扩犬化,并与实体法的规定不一致、对司法认知法则、自认法则、推定法则、举证妨碍法则的规定有矛盾等,应在民

2、事证据法立法中加以解决。当然,公正与效率,是现实所需,社会所迫,但绝对不能以违背法律的明文规立的方式,以牺牲法治的基本原则为代价,来实现所谓的公平与效率。[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探析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及几个实务性问题(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1、通知证人出庭问题。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中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覚应明确要先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包括证人名单及其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3、的巾请,再出法院正式书面通知其出庭作证。并不是现在一些法官理解和采用的通知“当事人带证人出庭J2、庭审时临时申请证人出庭问题。根据证据规定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和上述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申请证人出庭,在庭审时要求证人出庭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是如果开庭时该证人已经到场的,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规定》三十条二款的精神,征求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该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在将其同意的意见记入笔录后,可以准许该证人出庭作证,对方当

4、事人不同意的,原则上不应准许该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该证人的证言可能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的,可以根据证据规定41、43条的精神视为新的证据,允许该证人出庭作证,但应注意向对方当事人释明理由,并应保证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利。3、证人人数众多的出庭问题。个人认为,对与案件有关的同一待证事实提供的证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指令由当事人在其屮选择不低于三名能够出庭的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不宜由审判组织直接选择指定。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产生与法官的对立情绪。如果指令当事人选择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当事人仍要求具他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组织应当

5、准许。(二)、关于接受当事人证据。随着诉讼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对自己参与的诉讼都有一个以证据取胜的急切心情。个人认为,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凡不违法有关证据规定耍求的,审判组织都应接受,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应当在庭审中经过质证后再予确定,不得轻易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等为由拒绝接受当事人向法庭提交有关证据,更不能在庭审前随意否定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三)、关于约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确立的确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是当事人约定和法院指定。个人认为应当将当事人约定作为首选,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才由法院指定。而实践

6、屮有的法官只注重适用法院指定,忽视当事人约定。按照证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指定的举证期限应当是不得少于一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受一个月的限制,但是一口转入普通程序还应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约定举证期限则完全可以按当事人的意思确定,经过法官指导,这个举证期间能大大缩短,进而可以缩短审判周期。约定举证期限的方式,可以是同时到庭的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当事人没有同时到庭的,根据情况可以由主审法官提出建议,分别征求各方意见均与认可的,可以视为双方约定。(四)、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证据交换是在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岀台前大家就长时间探索的

7、改革方式,但是现在证据规定已经实施两年多的时间了,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反而运用得越來越少了。所以要求各办案单位、主审法官充分提高认识,今后凡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虽不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但当事人要求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或者其他确有必要进行证据交换的也应当组织证据交换。案件流程管理部门和质量评查办公室应该将庭前证据交换的内容设置为管理和评杳的考量项忖。(五)、关于司法鉴定。实践中应当严格有关当事人川请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条件,根据证据规定二十六条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i般不应再批准重新鉴定的申

8、请;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应当按着证据规定二十七条二款的规定,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不重质证的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为防止主审法官单独决断的随意性,当事人中请鉴定以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组成合议庭的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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