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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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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 刘建国李友谊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法是极不完善、极不发达的,教见于各诉讼程序法的证据规则,过于抽象、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证据规则,不仅老百姓在观念上远远没有这个意识,就连司法人员和律师也过于片面追求实休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对于证据规则认识不足,更不用说熟练运用了。这种熟于法律、疏于证据的观念及操作倾向对准确处理案件大有弊端。 200
2、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虽未形成独立的证据法,但其确立了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证据的审核等一系列制度,它改变了长期以来当事人举证时限无法可依、无序可循的混乱局面,不仅很好地规范了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义务,也对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大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的规则在适用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亦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现对此进行如下分析,以求教同仁。 一、约定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谁应优先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举证时限可分为:约定举证时限和指定举证时限两
3、种。《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由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原告,应诉通知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在知道案件被受理时法院已经对原告指定了举证期限,
4、被告在知道诉讼发生时法院也已经对被告指定了举证期限。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前不可能对举证期限作出约定,只有在此之后,当事人才有可能就有关举证的期限进行协商。因而,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行为之后。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当事人一旦通过协商约定的举证时限是否应优于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笔者个人意见是肯定的,否则《若干规定》中赋予当事人所享有的约定举证期限的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约定举证期限优于指定举证期限的使用,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已的诉讼权利,而且可以减少因法院依职权指定举证期限而在当事人诉讼心理上可能造成的不平衡感。但在当事人约定的举
5、证期限过长或影响法院审限的情况下,法院对约定举证时限可以不予认可。但应指令当事人重新约定,只有在当事人不约定举证期限或者就举证期限协商不成时,才适用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二、管辖异议条件下举证期限的如何适用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时就在举证通知书中限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遗憾的是《若干规定》对管辖异议情况下举证期限的适用没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管辖异议的期限为15日而举证期限为30日还来的及为由认为应当将异议期限包含于举证期限。 笔者认为以上做法不妥。一、当事人管辖异议
6、乃重要的诉讼权利,不容剥夺,民诉法的原则是对管辖异议优先裁定,而当事人答辩、证据的提交则说明对管辖的认可,在涉外诉讼中尤其如此,这显得前后矛盾。二、管辖异议的期限为15日,审理管辖异议的一审期限为15日,这就已经30日了,再加上不服一审上诉期限为10日,二审期限30日,解决管辖问题就得70日,还没算上在途时间就远远超出举证期限不低于30日的规定,将管辖异议包含于举证期限事实上做不到也不符合常理。三、如果说向法庭递交证据视为应诉答辩的话,那对当事人来说只能西瓜玉米选其一了。要么提出管辖异议放弃举证权利,要么应诉答辩放弃管辖异议的权利。这显然是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于法不合。四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既然不计入办案期间,也应当不计入举证期限。 综上,笔者认为举证期限不应包括管辖异议期限。其他如公告送达、当事人申请法院组织鉴定期间同样也不应计算在举证期限之内。 三、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举证期限的变更问题 根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指定期限往往少于30日。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一定条件下简易程序可以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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