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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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法官培训学院第七届预备法官培训班课件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兼谈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顾韬江苏高院证明责任的一般概念及规则一、证明责任问题的由来二、证明责任的内涵英美法系:举证负担、说服负担大陆法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我们通常称的举证责任,又叫主观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又称客观证明责任是指当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最终仍处于真伪不明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从这一角度说,证明责任分配的最终意义在于结果责任的确定,而结果责任是法律所预先设定的,它从诉讼的一开始即受实体法所支配并确定

2、。三、法律规范说:请求权规范、对立规范对不适用某一法律规定就不能获得诉讼请求效果的当事人而言,其应当对该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在事实上为存在,承担主张和证明的责任,具体而言“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妨碍权利的法律要件、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或权利限制的法律要件之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专利合同)权利妨碍规范:《民法通则》第55条、《合同法》第52条等权利消灭规范:《合同法》第91、94条等权利限制规定:《合同法》第55、104条第2款、第66条等《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

3、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四、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之区别1、对象不同。前者涉及的是具体事实,后者则为要件事实。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需要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产生。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自当事人主张某一事实起,直到这一事实被证明,始终存在于该当事人。3、责任转移与否不同(曾有观点认为证明责任可以转移)4、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同五、“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4、”区分的意义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审理方向案例:原告张某是某童装品牌A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同时自行建厂生产A牌童装。2002年至2003年底,张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由甲公司经销张某生产的A牌童装。2005年中,张某发现乙商场销售的童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相同,且印有“生产商张某,经销商甲公司等信息,遂据以起诉甲公司。甲公司抗辩称:被控侵权产品都是2002年至2003年底经销张某生产的童装的尾货,因市场反映不佳,直到2005年中还有部分尾货没有卖完,之所以产品吊牌上印有生产商、经销商信息,是应乙商场的要求由张某统一印制的,否则就不能进场销售。

5、张某虽承认曾在2002年至2003年底由甲公司经销童装的事实,但否认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原告生产的、交由被告销售的尾货。双方当事人对其主张均无证据予以佐证。。陈新龙诉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诉讼时间为2005年11月,原告诉称被告以交付工程保证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约定于2004年8月25日归还,但至今未归还。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作为证据。被告辩称该笔款项已于2004年8月19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予以归还。对此,原告认为,被告2004年8月19日归还的款项虽同样为22万元,但系原、被告双方其他的生意往来,并非本案诉讼标的。法院在审

6、理中查明,原、被告之间在2004、2005年间确实发生过数次帐目往来六、其他两种常用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1、危险领域说:证明责任分配在一定条件下应当以危险领域为标准,当损害原因处于债务人或加害方控制的危险领域时,作为请求人相对方的债务人或加害人应当对故意、过失以及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我国的立法体现:《证据规定》第四条、《合同法》第231、311、407、410以及《物权法》第216条、《民法通则》第123、126、127、129条等如《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的、灭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

7、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消极事实说:将证明责任对象划分为积极性事实和消极性事实。“否定者不承担证明责任”。七、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概念:又称证明责任转换,因不同原因所形成的与规范说导出的涉及某一权利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担所不同的特别情形。1、因实体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2、因诉讼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3、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证明责任契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争议发生前就某一事实约定由其中的特定一方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合意。4、因法官自由裁量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进行特别分配时应注

8、意的原则:《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法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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