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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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方法的运用摘要:法律方法是看似比较抽象的概念,但是在它在日常的应用却是十分广泛的,是法律学科的基础概念。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律原则的应用可以弥补立法的缺陷,使法院更好地审案,法律解释的运用也可以帮助法官处理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不至于朝令夕改。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很多实践屮的法律问题,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和运用显得尤为重关键字:法律方法法律原则法律解释法律方法论是一门以法律解释学为核心的实用性学科,其包括了对法律解释的-些方法,诸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等,同时也包括了一些法律的推理方法,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及设证推理,当然也涵盖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

2、则如公序良俗等。本文主要是根据一些相关的案例來具体说明法律方法论在实践中的应用。轰动一时的许霆案让大家印象深刻。针対这件案子,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犬,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社会反响巨大,许霆也表示上诉,2008年3月31口,广州中院二审宣判:被告人许霆盗窃罪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

3、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冇所不同;从案发具冇•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法院在‘时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就运用了法律方法。辩护人认为,ATM出错的责任在于银行,许霆开始并没冇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犯了侵占罪。公诉人则认为,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许霆在明知ATM有问题的情况下,连续多次提取银行的款项并携款潜逃,盗窃数额较大,行为

4、已构成盗窃罪,如果他不知道ATM出了故障,导致卡上多了意外之财,那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赔偿多出的数额即可,但是,许霆在知道了情况后却不退钱,而是故意侵吞,则涉嫌构成盗窃罪,这时他虽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和行为,但是却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因为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指出在ATM机出故障时利用自己的借记卡取出多于卡本身所有的钱的这一定性问题,因此,公诉人和辩护人各执-词,但通过法院的最终判决我们可以看出,法院采用了公诉人的说法,即尽管许霆是公开的在ATM机上取款,但是对此,银行并不知情,仍属于〃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定盗窃罪。个人也是倾

5、向于法院的这一说法。因为,在第一次取钱时,许霆确实是不知,也非故意,但是从第二次开始,乃至他告诉自己的伙伴到最后银行追钱不还这一系列的活动看來,许霆确实是存在非法占有这笔钱的故意,主观恶性存在,并且也实施了一系列的取款行为,因此,定盗窃罪是合适的。但是针对另外一点,该罪属于〃盗窃银行等金融机构〃,并认为主观恶性巨大,这一方面,个人觉得是不合适的。因为在法律制定时以及按照我们平时的理解,金融机构指的是银行、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组织等机构,包括银行的营业场所以及银行的运钞车等。盗窃这些地方视为盗窃〃金融机构〃是因为盗窃这些地方的主观恶性大,造成的财产损失大以及社会影响大。但是将盗窃AT

6、M机,特别是用自己合法的借记卡取钱看作是盗窃银行等金融机构,实属做了扩人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了,因此个人认为这一解释是不合理的。既然存在疑惑,且按照〃法无明确规定不为罪〃这一宗旨,是不应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的。因此,有的时候按照法律解释出來的一些东西是各执一词,很多时候是没有定论的。尽管法院判决时按照某一方法定下来,但是从这个案件的社会关注度以及大家的各种意见看來还是有分歧的。再来说一个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解决的案件。张某夫妇于1990年5月生一女,出生后即将其送由徐某抚养。徐某与该女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但有派出所及邻居、亲友证明该女出生后即在徐某家生活,且与徐某母女相称。该女户口安置

7、在徐某所在村,取名徐某某,与徐某为同一家庭户。2010年1月该女遇车祸死亡。徐某及张某夫妇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有两个分歧,一是认为徐某与徐某某不是收养关系,只能山徐某某的生父母來起诉并获得侵权赔偿;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徐某与徐某某已经成立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徐某的生父母无权起诉获得赔偿。我国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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