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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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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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 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应当在三个层面展开:刑法解释应以维护刑法安定性优先,兼顾促进刑法正义性为价值目标,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价值维度;刑法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一体系解释一历史解释一目的解释一合宪性解释的运用顺序,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序列维度;在可能文义之界限点上,文义因素绝对优先,在可能文义的界限内,目的解释居解释之冠,合宪性解释是对其他解释方法结论的最后检验,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效力维度。解释刑法时应运用与遵循这种位阶关系。  关键词 文义解释 目

4、的解释 解释位阶 安定性 正义性    一、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有无之争    传统刑法解释学认为,刑法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这些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关系如何?人们在解释刑法时可以随意选择解释方法吗?运用刑法解释方法是否需要遵循一定的先后顺序?当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同甚至相互冲突时如何解决?这就是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即刑法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与次序。  对于刑法解释方法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位阶,刑法解释理论上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刑法解释的各种方法之间不存在位阶关系。德国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就否认了四种解释方法之间

5、存在位阶次序的可能性,他认为:“语法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逻辑解释不是人们可以根据喜好和口味可以任意选择的四种解释方式,而是要使解释成功必须协调发挥作用的不同活动。时而这种解释方式重要,时而那种解释方式更重要。”埃塞尔也认为,“指望人们能够在解释步骤的先后顺序中,编出一个分层目录注定是要失败的。”此外,德国其他学者克里勒(Kriele)、朔伊尔勒(scheuefle)也持否定观点。肯定说虽然在解释方法的具体位阶上观点各异,但大都承认解释方法存在比较稳定的关系,有大致的次序或分层目录。如拉伦茨(Larenz)、耶赛克(Yescheck)、鲍曼、齐迈尔曼(zimm

6、ermann)都持肯定说。  笔者认为,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是与我们思维过程的客观规律相一致的,应当承认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存在。  首先,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对于解决刑法解释的争端,保证刑法解释的客观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解释是主体对客体的理解,解释总是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要使刑法解释不破坏刑法的保障功能,就必须通过适用得到承认的解释规则予以实现,“因为这样的解释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产生客观的约束。”这种解释规则就是解释方法的位阶!解释方法的运用并非随意,而是关系解释结论的妥当性,甚至关系到法的安定性与正义性。如果强调文义解释在运用上的

7、第一序位性,必然有利于法的安定性的实现;反之,如果一进行刑法解释就首先运用目的解释,则反映出对法的正义性的过分重视。可见,解释方法的位阶应该与国家的法治取向、价值目标相一致。解释方法的位阶还可以解决解释学上的难题,即出现多种解释结论或解释结论相互矛盾时,解释方法的位阶能为之提供选择标准。正因如此,德国著名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曾指出:“法律解释学说的缺陷具体在于,在各种解释标准中并未找到一个‘确定的次序’。”恩吉施在批评萨维尼的观点时,指出萨维尼“使用了一个机智的表述遮盖了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估计到不同的方法导致矛盾的结果这种可能性。”不承认解释方法的位阶性,认为时而此

8、方法重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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