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位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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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01235年卷第1O5月期四川I警察学院学报Oct.,2013JournalofSichuanPoliceCollegeVo1.25No.5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位阶纪演娟(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内容摘要:刑法的适用离不开解释,实践中由f-xC&多的解释方法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适用顺序,使得针对同一案件因为运用的解释方法不同而形成不同的解释结论的情况屡见不鲜.极大地影响了刑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确定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位阶势在必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基本持赞同的态度。但对于解释方法适用的具体序列,学者们观点各异。综合我国理论界的观点以及借鉴WTO争端解决中的有益做法,建议我国在适用

2、刑法的解释方法时应该遵循这样一条顺序,即从以查词典为开端的文义解释到系统解释再到目的解释。系统解释中根据对“系统”范围的不同界定,又分别包含了体系解释、合宪性解释和历史解释。关键词:适用位阶;系统解释;目的解释;VdTO争端解决方法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612(2013)05-0084—06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情形之一写进刑法条文。按照通常理解,“扒窃”就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身上财物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扒窃”行

3、为的认定却极大地困惑着基层办案人员。有些司法机关对“扒窃人刑”甚至采取一种观望态度。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定“扒窃”行为时针对“公共场所”、“随身携带物品”、“手段秘密性”等问题运用了不同的解释方法因而作出了不同的解读形成了不同的解释结论,导致针对同一扒窃案件刑法学者们和司法工作人员给出的评价截然不同,极大地影响了刑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面对“扒窃”行为认定难的问题,一边积极探索着,一边期待着司法解释的出台。然而2013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到“扒窃”的条文仅有一句话,即“在公共场所或者公

4、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可见,对于实践中的“扒窃”这一难题,司法解释仍然没有给出定论,还需刑法的其他解释方法继续发挥作用。刑法作为国家基本部门法之一。离不开解释。因为“无论立法者多么充满理性和睿智,他们都不可能全知全觉地洞察立法所要解决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基于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和形式逻辑的完备性而使法律文本的表述完美无缺、逻辑自足”【”,这种“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困境是客观存在且无法避免的。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只有求助于良好的刑法解释方法。而实践中形成的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4)。收稿日期:2013—06—06

5、作者简介:纪演娟,(1990一),女,陕西安康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专业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纪演娟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位阶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提出了文理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合宪性解释、社会学解释等十余种刑法解释的方法。这些不同的解释方法其立足于不同的价值基础,并具有不同的功能,如果任由解释者随意选择解释方法,势必会产生如上所述的理论与实践极其不统一的局面,这种状况终将影响到刑法的安定性、权威性以及公民对“法治”的信仰。那么如何正确发挥这些其他解释方法的作用呢?笔者认为要尽量避免不同主体

6、对于相同问题因为适用的解释方法不同而导致的理论与实践不相统一的局面,最为关键性的环节就是确定不同刑法解释方法在适用时的先后序列关系,即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位阶。正如德国学者魏德士所言:“如果在解释‘方法’的问题上达成基本一致,那么这种一致很明显将使检验、监督以及关于法律适用结果的讨论更加容易”圆。二、刑法解释方法适用位阶的学界探讨近年来.刑法解释方法逐渐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但对于刑法解释方法的研究还仅限于对其的“要览”和“确认”,而对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否定说就认为,刑法解释的各种方法之间不应存在位阶关系,如德国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

7、尼就否认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位阶次序的可能性,他认为:“语法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逻辑解释不是人们可以根据喜好和口味可以任意选择的四种解释方式,而是要使解释成功必须协调发挥作用的不同活动。时而这种解释方式重要,时而那种解释方式更重要”。埃塞尔也认为,“指望人们能够在‘解释步骤的先后顺序中’编出一个分层目录注定是要失败的”。此外,德国其他学者克里、朔伊尔勒也持否定观点【3J。而我国刑法学者一般都认同刑法解释的各种方法之间应该存在一个基本固定的适用位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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