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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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  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罪刑法定的原则制约下,除类推解释被禁止以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这里所谓其他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在语义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是一种语言现象,因而应当从语义上揭示法律的意蕴。无疑,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刑法解释方法。在成文法之下,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刑法也不例外。由于法律解释是以一定的法律文本为客体的,因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关联。就此而言,法律解释必然始于文义的确立。在语义

2、解释中,主要是通过确立“文义”(derWortsinn 以阐述法律的内容。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义”的限制。由于语言的本土性,因而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在不同的语言中采用的解决方法是有所区别的。最为典型的是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传统盗窃罪的客体均是财物,对窃电行为能否以盗窃罪论处,关键问题在于:能否把电能解释为财物?对此,法国法院的判决明确地认为:“电是一种可以占有的动产物品。”而德国帝国法院对于窃电是否构成盗窃罪,则持否定的观点。德国学者Baumann认为,对于德国刑法第242条中的“物”的

3、概念,不可以作一个宽到可以包含电能的解释。换言之,他认为以大众对于德文语词“Sache”日常使用来说,如果要说“Sache”包括电,会是一个相当罕见的用法。如果当初帝国法院将电视为一种物质标的,那么现在物的概念将会模糊到漫无边际的地步。因此,德国刑法典对窃电行为作了专门规定。由此可见,法律确如萨维尼所言,是民族的,正如同语言。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本身就是语言。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所采用语言的掣肘。18  在逻辑解释的视域中,刑法又是一种逻辑现象。因此,只有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明

4、了刑法条文的含义。这里主要涉及各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此作为对刑法进行正确解释的根据。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本罪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罪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最后有这样一句话:“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所谓本法另有规定,是指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因此,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5、的诈骗罪与这些特殊诈骗罪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这些特殊诈骗罪。由此可见,刑法所规定的罪名概念之间的这种逻辑关系是错综复杂的,逻辑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方法之一。18  在历史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条文是一种历史演变的结果,只有从历史沿革出发,才能正确地解释刑法。在论及刑法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现行刑法。那么,对现行刑法的解释为什么要参照已经废止的刑法规定呢?因为任何一部刑法都不是突如其来的,法律之间具有延续性与承继性。因此,从法律演变中可以明了刑法的含义。在

6、某些情况下,甚至刑法草案的变动对于正确解释刑法也会有所裨益。如果我们不能从历史沿革上把握刑法,那么我们对刑法的理解就会是肤浅的。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当时金融机构所称信用卡是广义的,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也包括具有借记功能的银行卡。由于当时金融管理法规未对银行卡作这种细分,因而刑法中信用卡的概念与金融法规中信用卡的概念是一致的。但此后有关金融法规对银行卡根据功能作了细分,只有具有透支功能的才称为信用卡,其他则称为借记卡。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按照金融法规关于信用卡的

7、含义解释刑法中的信用卡,就成为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对此,坚持历史解释的立场,就应当对信用卡作广义的解释,因为在刑事立法时信用卡的概念就包括借记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现刑法中的信用卡含义与金融法规中信用卡含义不一致也在所不惜。因此,2004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中的信用卡作出立法解释,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立法解释,就坚持了历史解释的立场。  在体系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本身是一个内在

8、逻辑性的体系。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应当将其视于整个刑法体系中才能获得正确的解释。尤其是刑法总则与分则是具有关联性的,对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必然受到刑法总则规定的制约。例如,刑法分则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并未规定以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本罪的主观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主观上是否必须以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前提呢?对此,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都是有争议的。我认为,从体系解释的观点来看,这种主观上的明知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中,就包含了对自己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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