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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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运用  学科划分主要是近代之后的事情,随着人们对世界认识的加深以及参与科学研究的人数大大增加,人们对相对古代较为具体的现象与原理有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于是术业专攻逐渐得到了人们的青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知识爆炸时代的来临,没有人可以如同亚里士多德那样成为百科全书式的人物,成为某个方面的专家几乎是从事科学研究的人的必要选择。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学科的细化成为学界通行的法则。法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单独的学科,而且

2、法学之下又细分各个学科,例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等等,更有甚者,在各小学科之下又细分为研究美国宪法第一条的专业领域,研究刑法某个罪名的特定方向等等,不一而足。然而,物极必反,过分细化的学科划分固然使得本学科的知识挖掘有了专业深度,但是也因此带来显而易见的弊端,即思考问题的视角受到限制、理论知识缺乏创意以及技术化特征过于明显。而真正具有理论能力的人并不受制于学科之间的严格区别,他们突破学科的瓶颈为理论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于是各种交叉学科又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法经济学或者经济分析法学正是在这种语境中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它结合了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为人们考

3、虑法律问题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并且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济分析法学主要还是中国学者对该学科的一种称谓,较早的来源是奠定了当代中国法理学基石的沈宗灵先生于1990年在《中国法学》第三期上发表的文章《论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在这篇文章中,沈宗灵先生全面介绍了波斯纳在法学中对经济分析的运用。而在美国的学界,人们一般并不直接使用经济分析法学或者法经济学之类的名号,而是将相关的理论称之为“法律与经济”,其意在强调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互动,而非一个封闭的称号。因此本文也不直接使用“经济分析法学”或者“法经济学”这些术语,而是着力讨论经济分析在法律中的运用。然而,无论有着怎样的

4、名称,关于法律与经济的交叉学科却在中国大陆一度成为最热门的话题,甚至有所谓“开口不说波斯纳,读遍诗书也枉然”的传言。具体而言,经济分析不仅在法学理论界被追捧,而且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部门法的研究之中,诸如《侵权法的经济分析》①、《美国财产法妨害制度的经济分析》②、《行政许可法的经济分析》③,《中国城镇土地制度的经济分析》④等论文的出炉就是明显的例证。虽然学界一片赞誉之声,但也有明智之士发出不同的声音,力图辨明真相,王建教授与张恒山教授就曾经撰文发表过此类观点。本文将继续推进关于法律中运用经济分析的论辩。笔者首先阐明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法律中的运用,而后追问经济分析的限度,

5、最后探讨经济分析与法律正义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从而为全面理解经济分析在法学中的运用提供较为完整的图景,避免一边倒式的偏听偏信。  一、经济分析在法律中运用的效果  所谓经济分析在法律中的运用是指将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应用到法律之中,从而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经济学的解决途径。而在对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律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的理论之中,科斯定理首屈一指,它共有三组内容。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最初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然而,在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存在,因而,科斯第二定理应运而

6、生,它也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即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效率不同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科斯第三定理主要针对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成本;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第四,即便现存

7、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⑤虽然这些定理并不是科斯本人命名的,但是却是科斯经济思想的反映,被经济学界认为极具震撼力,科斯也在199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是这些定理如何运用到法律之中?科斯有他的分析。科斯将市场失灵视作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代价。他认为,只有当政府矫正手段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促成有关当事人的经济福利改善时,这种矫正手段才是正当的。而那种认为市场交易需要成本,政府矫正手段没有任何代价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并被实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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