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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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厅水字[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就开展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通知如下:—、总体要求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结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督促企业对管辖区域内的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全面、深入

2、、细致的排查,并加大检查督查力度,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全方位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二、工作内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将《紧急通知》转发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布置。各港口企业要按照《紧急通知》要求,落实界定所负责的管线范围,按要求开展彻底的、全覆盖的自查自纠。对企业场所内的非企业拥有的其他管线要与相关单位划清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3、。(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做好监管工作。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监管职责交接工作的紧急通知》(交水发〔2013〕386号)及有关规定要求,切实明确港区内油气输送管线等与安监部门、管道部门等的监管职责范围,划清监管责任。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按照职责分工,从七个方面对辖区内的油气输送管线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排查出的隐患,要督促港口企业进行整改治理。对重大隐患要按规定逐级上报。(三)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4、紧急通知》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对没有认真进行监管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成立督查组对重点区域进行抽查。U!坚决消除隐患,确保整改到位。对于本次专项排查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隐患,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档案,督促企业整改。对辖区内各港上报的重大隐患,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确保整改到位。三、进度安排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有关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应当于2044年2月15日前完成自查,并将情况书面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阶段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检查阶段。港口所在地港口

5、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督促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于2014年3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油气输送管线企业自查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重点领域管线的检查,并将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第三阶段为抽查阶段。2014年3月20日前,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本省(区、市)内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情况进行抽查。请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于2014年3月底前将本次专项排查整治情况总结书面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联系人:胡琳琳,电话:010-65292641,传真:010-65292642,邮箱:sys627@mot.gov.cno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2014年

6、1月7日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省、H治区、宜辖市港航(港口、水运、航务)管理局,部安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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