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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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摘要]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文首先通过比较一般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发现一般司法鉴定不涉及司法审判权,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司法审判权。然后,本文又论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的四种司法审判权,并进一步阐明了认识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判权对指导司法实践的重大意义。司法鉴定司法审判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拖欠工程款纠纷居多,而拖欠工程款数额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2、同纠纷案件非常重要,是审理好案件的关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一般的司法鉴定,往往由鉴定人独立完成,法院只是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一种,并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却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众多的证据审核认定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为了说明两者的不同,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两起案例予以说明。案例一:XX年12月,笔者代理原告某施工企业起诉被告某建设单位,称:原告承建的被告电厂土建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结算造价为9200万元,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5000万元,尚欠4200万元。据此,诉请被告建设单位支付拖欠

3、工程款4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受理后,法院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经过审价后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初稿鉴定结果为8223万元。后来经过法院组织质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正式稿鉴定结果为6894万元。法院再次组织质证,质证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又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将鉴定结果调整为7034万元。法院再次组织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的质证,笔者提出了七大异议,涉及需要调增价款1678万元。同时,笔者明确提出,这七大异议中有五大异议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应依法由法院作出认定,而后由审价单

4、位根据法院认定的结果进行补充审价。合议庭通过合议后,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并就其中三大异议作出认定,即按笔者提出的观点进行认定,而后要求审价单位补充审价,审价单位据此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审价结论分别为8024万元、7702万元、7037万元。再后来,审价单位又根据笔者的主张、合议庭的要求,就上述三个异议的结果进行合并计算,并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审价结果为8422万元。正式开庭时,被告建设单位代理人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进行询问,问鉴定单位鉴定结果为多少,审价单位回答鉴定结果为补充说明一载明的结果即7034万元,补充说明二、

5、补充说明三均非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而是根据法院的要求出具的,不代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后,法院依据补充说明三载明的结果8422万元作出判决。后来建设单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维持原判。本案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认为的鉴定结论7034万元显然与法院认定的鉴定结论8422万元不同,谁的认定正确呢?也就是说法院在造价鉴定过程中是否有权介入?如果有权,该权利的依据是什么?案例二:某施工单位就某装修工程起诉某承租人,称:原告承接被告的装修工程,装修过程中,被告通知暂停施工,暂行施工期限为6个月,为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暂停施工期间的窝工

6、、机械等损失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由被告予以赔偿。起诉前原告先是提出500多万元的索赔数额,后来将500多万元调整为400多万元,再后来,原告又将400多万元调整为328万元,并以此数额提起诉讼。考虑到原告提出的索赔,一会儿500多万元,一会儿400多万元,后来又改为300多万元,且每次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案件审理过程中,笔者向法院申请,先就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笔者认为,被告提供的14组证据材料中,仅有两个证据材料即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真实性,其他证据材料均不具有真实性。后来,施工单位提出造价鉴定申请,笔者明确表示反对,因为仅凭具有

7、真实性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无法就窝工、机械停滞等损失进行审价的。最后,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并根据笔者自认的20多万元作出判决。现施工单位提出上诉,其称:一审法院没有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而导致判决错误。本案尚在审理中。本案是否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呢?或者说,在决定是否需要造价鉴定前,法院就造价鉴定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再决定是否同意造价鉴定,是否恰当呢?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案例中,均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判权行使问题。一、一般司法鉴定不涉及司法审判权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

8、鉴定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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