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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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分析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止常的工程审价,有其口身的特殊性,鉴定的结果是司法审判的重要证据,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结果。本文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性质入手,结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阐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些对策。关键词:工程造价;造价咨询;司法鉴定近年來,随着我国基本建设的迅猛发展,有关建筑工程造价方面问题逐年增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屮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

2、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耍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性质1」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制度——司法裁判说在这一制度小,鉴定的委托权由法官依职权进行鉴定人参加诉讼是为了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将鉴定人认为完成鉴定任务所必需的全部文件交给鉴定人,因此司法鉴定实际上是罚法审判权的一个重耍组成部分。法官对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以确定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或证据效力。如果鉴定结论不能说服法院,法院可拒绝接受。对于鉴定结论小存在正当争议的问题,法官可以委托专门性人员

3、进行鉴定加以验证、补充、确定。由法官决定鉴定和委托鉴定人,通常不会发生鉴定人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争论,但却容易出现法官过于信任鉴定人专断的弊端。1.2普通法系国家的鉴定制度——证人或专家证人说该制度的典型代表为英国和美国。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以及确定鉴定的事项,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聘请鉴定人,并口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更换鉴定人。双方当事人靠鉴定人通过鉴定结论,在法庭上辩论来说服法官。鉴定结论被定位为专家证言,但鉴定结论的取舍关键在于陪审团。这种制度注意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此外,还有助于避免过分依赖鉴定结论而产生的滥用鉴

4、定权限的弊端,但由于双方鉴定人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偏袒一方,导致鉴定结论相去甚远,加大了司法裁判的难度。1.3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司法鉴定的定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不同于国外主要的两种司法鉴定制度。主要的区别在于:司法鉴定(包括重新鉴定)的启动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庭允许后方可启动。鉴定人的选择既可以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是在法庭的主持下采用公平随机选取的方式选择。所以,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制度是“以职权主义为基础,以当事人主义为补充'‘的模式。鉴定人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而非当事人的委托,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是依据专业知识可以作出结论性判断的专家证人。我

5、国司法鉴定制度是为司法裁判服务的,司法鉴定的结论是专业论证和分析的结论意见,但必须经过司法审判过程的认证才能成为司法裁判认定的结论,即司法鉴定不能行使司法裁判权。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首先体现在证据的收集上。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朵,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不规范,很难捉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在主观方而,当事人认为出具证据会对自己不利时,往往不愿意提供相关证据。其次,曲于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僧多粥少,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加上招投标等环节的不完善,虚假招投标、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

6、款、签证程序紊乱、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彖在诉讼活动屮全部折射出来,增大了工程造价鉴定的难度。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对策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屮,而对上述种种问题,耍求造价鉴定工作者不仅要具备全面的工程造价相关专业知识,还要有较完备的法律知识。然而对于一个专业工程造价人员来说,后者是相对薄弱的。笔者就木人的工作经验,总结一•些对策,供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参考。3」从约原则《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I•六条规定是工程造价从约鉴定原则的法律依据。从约原则简言之即约定优先。实践中有些造价人员缺乏从约原则意识,看到合同约定不合理,擅口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标准作出鉴定结论,结果不仅当

7、事人有异议,法官亦要求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活动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朿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任何人均无权自行选择和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S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

8、工程款计算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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