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股指期貨風險防范的法律機制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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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股指期貨風險防范的法律機制探討摘要:股指期貨合同具有高度的虛擬性和杠桿性,它本質上是一種投機性很強的射幸合同,能夠給股票現貨市場和股指期貨市場帶來巨大的風險。為此,發達國傢和地區出臺瞭規制股指期貨的期貨交易法,設置瞭嚴格的股指期貨市場準入制度,並建立不同類型的股指期貨監管體制,進而構建瞭完善的股指期貨風險防范法律機制。我國應當借鑒國外這些成功經驗,盡快頒佈我國的股指期貨交易基本法和配套法律法規,建立科學的股指期貨合格投資者制度,並進一步完善中國證監會領導下的“一元三級”股指期貨監管制度關鍵詞:股指期貨;射幸合同;期貨交易法;合格投資者;監管制度分類號:DF438.7

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2972(2011)01-0113-08股指期貨既能夠供股票投資者用來套期保值,又很容易被用來投機,從而制造出巨大的金融風險。美國股市1987年10月恐怖的“黑色星期一”就與股指期貨有關,而英國巴林銀行則倒在新加坡國際貿易交易所推出的日經指數股指期貨上。因此,發達國傢和地區都紛紛建立瞭系統的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的法律防范機制,主要包括:出臺期貨交易基本法、設置市場準入門檻,加強市場監管等。由於我國才於2010年4月16日推出大陸第一巾股指期貨一一滬深300指數期貨,因此,我國系統地研究股指期貨風險防范法律機制的理論成果不多,而且現有的相關研

3、究成果也大多集中於對股指期貨監管制度的初步探討,很少有法學理論學者從射幸合同的視角對股指期貨的風險特征和法律屬性加以分析,更少有學者對如何構建我國的“股指期貨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出自己的觀點。在此,筆者不揣淺陋,從分析股指期貨合同的法律屬性和特征人手,考察發達國傢和地區的股指期貨交易的基本立法、“合格投資者”和監管制度,對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股指期貨風險防范法律機制提出建議一、股指期貨概述(一)股指期貨的含義和法律特征股指期貨是以特定的股票價格指數為交易標的的期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在未來某一個特定的時間,按照雙方事先同意的計價方式進行股票指數交易的一種標準化的金

4、融期貨合同。”1、股指期貨合同條款是高度標準化的傳統意義上的民商事合同條款大多是當事人自由協商擬定的,而股指期貨合同除瞭價格條款之外其它條款(包括:合同標的、合同乘數、最小變動價位、合同月份、最後交易日、最低保證金、交割方式等)都是由期貨交易所預先確定的,交易者無權變更其中任何一個條款2、股指期貨合同的標的物是虛擬品傳統意義上的民商事合同(甚至包括股票和商品期貨合同)的標的分為物、知識產權和人的行為三大類型,而股指期貨合同的標的(又稱“基礎資産”)一一“股票價格指數”既不是有形的物,也不是無形的知識產權,更不是人的行為,而是由一組數字組成的純粹虛擬化產品。正是因為股指期

5、貨合同的標的物是虛擬品,所以,該合同的履行無法采用實物交割、交付知識產權或完成一定的作為等方式,而隻能釆用現金交割方式,即由股指期貨合同持有人交付按購買合同時的股價指數的點數與合同到期的實際指數的點數之間的點數差所折合成的現金3、股指期貨合同的價格也是虛擬的傳統意義上的民商事合同標的的價格受市場供求機制影響並由價值規律客觀決定。而股指期貨的標的物是一組虛擬的數字,沒有任何客觀價值和效用,也就無從計算其市場價格,因此,股指期貨合同的交易價格也純粹是由人主觀賦予的虛擬價格。具體而言,股指期貨合同的價格是由股票價格指數乘以期貨交易所事先規定的特定金額的貨幣單位一一“股指期貨的

6、交易單位”形成的4、股指期貨交易行為具有髙度的杠桿性傳統意義上的民商事合同(包括股票)大多采用全額交易方式,體現瞭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價關系。而股指期貨交易采用的保證金交易是一種以小博大的“杠桿式交易”,即一方當事人隻需交納很小比例的保證金或以信用為保證,便可以與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從事百分之百的合同金額的交易總之,建立在虛擬經濟基礎之上的股指期貨合同與傳統意義上的民商事合同相比,具有“合同條款標準化、合同客體(包括合同標的及其價格)虛擬化、合同交易杠桿化”的法律特征。股指期貨的“合同條款標準化”是為瞭最大限度地降低其交易成本和提高其交易便捷性;“合同客體虛擬化”是為瞭溝

7、通股指期貨市場與股票市場,實現其“套期保值”和股票價格發現功能;“合同交易杠桿化”則是為瞭提髙其“市場流動性”(二)股指期貨合同的法律屬性根據“合同後果在締結合同之時能否確定”這一判斷標準,學者將合同在理論上分為“確定合同”與“射幸合同”兩大類型。“所謂確定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合同的履行結果在訂立合同之初就已經確定瞭的合同。”絕大多數傳統意義上的民商事合同(包括股票買賣合同和商品期貨合同)都屬於“確定合同”。而'‘所謂射幸合同,是指合同雙方不需要建立等價關系,並且合同的法律和經濟後果帶有某種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的合同。”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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