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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第14次院務會報通過中華民國100年门月8日教研秘字第1000008492號函訂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第41次院務會報通過中華民國101年笛月8日教研秘字第1010011517號函修正全文及名稱(原名稱: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試辦要點)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研究水準,保障研究人員工作權益,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升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院研究人員之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二、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院編制表所列職稱為研究員、
2、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三、研究人員升等案件由本院研究人員人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審議。本院研究助理升等為助理研究員者,應具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一)曾任研究助理或相當研究助理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其曾任研究助理或相當等級人員年資須四年以上。(二)於本院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博士學位,且有專門著作者。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僅須取得碩士學位。(三)於本院服務滿一年,並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3、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五、本院助理研究員升等為副研究員者,應具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一)曾任助理研究員或相當助理研究員等級人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於本院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博士學位,且有專門著作者。但僅適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前進用者。(三)於本院服務滿一年,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六、本院副研究員升等為研究員,應具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一)曾任副研究員或相當副研究員等級人
4、員三年以上且在本院服務滿一年,研究與服務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二)於本院服務滿一年,且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七、本院研究人員申請升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經歷證件所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申請升等之月份為止。研究人員經核准全時進修或研究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或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惟核准留職停薪、借調院外服務期間之年資,則不予採計。人評會委員於討論其本人升等案件時,應自行迴避。八、九、凡合於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之申請升等人員應填具
5、本院研究人員升等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表件,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底前提出申請。人事室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定期召開人評會審查。申請升等人員應繳交表件如下:(一)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履歷表一份(如附表二L(二)本院研究人員升等院內審查評分表一份(如附表三b(三)學歷證明(以學位送審者):學位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書,國外學歷應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查證或查驗。US(四)著作:先繳送一份,院內審查時再繳交一式五份,並應依「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資格審定著作條件及相關規定」(如附件四)。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以學位申請升等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替代專門著作。(五
6、)著作、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如附表五LU1(六)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請提供合著人證明(如附表六),但若符合附件四第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免附。十、本院研究人員升等審查程序如下:(一)院內審查:由本院人評會就申請升等人員之「研究及發表」、「行政及服務」進行評審,其所佔比例為「研究及發表」70%;「行政及服務」30%,兩項總分達70分以上者為通過,始可辦理院外審查。如未達70分者,則不送院外審查,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審查結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得以學位送審較高等級資格人員,僅就「行政及服務」項目考評且須達70分。(二)院外審查:凡通過院內審查
7、者,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由本院密送院外具備教授資格之學者、專家(以下簡稱外審委員)三人審查,其中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70分為及格),始可報請教育部複審。不及格者則不予報部複審,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貝審查結果。(三)報教育部複審:院內審查、院外審查均經評定70分以上者,陳報教育部複審。人事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人員審查結果。外審委員由人事室簽請院長核定。院外審查之評分項目及標準,比照教育部所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辦理。十一、本院辦理研究人員升等之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申請升等人員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
8、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十二、本院於受理升等案件審查期間,發現申請升等人員有下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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