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大聯盟計畫作業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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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部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作業要點107年6月14日科部產字第1070039917號函核定第一章通則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速學術研究及國內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鼓勵大專校院成立國際產學聯盟(以下簡稱本計畫),提升研發價值,強化前瞻創新競爭力,最終達到聯盟自主營運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限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但得結合公立研究機關(構)、本部捐(補)助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為共同執行機構。(二)計畫主持人:須為申請機構副校長以上能整合協調學校研發團隊能量

2、之人員,以發揮最大效益。(三)國際產學聯盟(以下簡稱聯盟):由申請機構組織,整合學研界研發能量,發展前瞻技術,促進產學融合及接軌國際為目標之團隊。(四)產業聯絡中心:由申請機構設置,負責聯盟對外溝通及合作推動事宜之單位。(五)產業聯絡專家:由聯盟聘用具資深產業、創投等背景專家擔任,以促成聯盟與企業會員間合作為任務,其中一人兼任執行長,負責計畫整體之推動。(六)國內會員: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獨資或合夥事業、公司或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加入聯盟並依規定繳交會費者。(七)國際會員:依其他國家法律設立登記,以國際市場導向,並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

3、家從事經營活動之跨國性企業,加入本聯盟並依規定繳交會費者。第二章計畫之公告、申請及經費補助三、計畫相關申請作業規定及申請期限,公告於本部網站,申請機構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向本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機構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向本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四、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每期以三年為上限,至多補助二期。五、計畫審查,由本部遴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案採書面或會議方式進行。第6頁,共6頁審查程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一)初審:自收受申請機構檢附完整之申請文件及構想書次日起算,一個月內完成構想書可行性審查;必要時,得予以延長。

4、(二)複審:1.初審通過後,申請機構應依規定期限及初審意見提具計畫書進行複審。2.複審期間,自收受計畫書後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但不含補正及補充陳述期間。3.複審作業,得通知計畫主持人到場簡報,或至申請機構實地審查。本計畫審查結果不接受申覆。一、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含聯盟運作機制規劃及下列項目:(一)加盟制度:1.針對不同會員(含國內及國際企業、一般會員及進階會員等)規劃不同參與資格、收費標準及其權利義務。國內會員,每年會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國際會員,每年會費不得低於美金三萬元。2.會費收入,扣除學校必要行政支援開支後,其餘部

5、分應以提供聯盟營運為原則(包含計畫主持費,由聯盟會費收入支應且不受本部主持費額度上限之限制)。申請機構對於聯盟會費,應訂定會費收支管理運用規範,包含計畫主持人主持費編列標準,得依計畫規模、執行成效、主持人貢獻度等自行訂定標準。(二)申請機構得就聯盟促成產學合作案收入,提撥部分比例作為產業聯絡中心營運經費,並列為查核項目。(三)計畫整體目標與產出之規劃,至少包含下列項目:1.基本目標:每年維持會員至少十家,其中國際會員至少一家。2.全程績效目標:除上述基本目標外,應自行設定其他質化及量化目標(如會員會費總收入、促成產學合作案等),以作為本

6、部審查評估項目之一。二、本部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一)業務費:1.研究人力費:第6頁,共6頁(1)產業聯絡專家:依申請機構之聘任規定,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屬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核實支給。其中一人兼任產業聯絡中心執行長者,月支數額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2)專任或兼任研究人員:依申請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金。(3)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資:依申請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金。(4)研究法人人員借調或合聘至申請機構並支薪者,其薪資待遇得依原單位所訂薪資基準辦理。(5)年終獎金:以每月薪資一點五倍

7、編列。(6)助理人員之勞健保、補充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依相關規定辦理。1.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本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含辦公空間修理、維護及車輛租賃費用等。2.國外學者專家來臺費用:因執行計畫邀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者專家來臺所需費用。(一)研究設備費(僅補助服務所需之設備,不補助研究性質之設備)。(二)國外差旅費:因執行本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1.參訪差旅費:計畫內人員參觀訪問與計畫執行有關之機構者,得申請本項經費。2.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計畫內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得申請本項經費。3.國際合作出國

8、差旅費:計畫內人員執行國際合作需要者,得申請本項經費。(三)管理費:為申請機構配合執行計畫所需之費用,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五為上限,由申請機構統籌支用,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第三章計畫審查及核定一、本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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